
【摘 要】 近年來,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報數據中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現象,即非經常性損益占據了上市公司凈利潤的大部分,并日益演變成上市公司粉飾報表的重要手段,這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的高度重視,并逐漸加強了對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規范。本文回顧了我國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政策演進并對此進行了比較分析,希望能為相關部門繼續完善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 非經常性損益; 披露政策; 政策演進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起步晚,很多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規定都還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階段。在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范上,筆者查閱了我國幾乎所有經濟、會計類的政策法規文獻,發現在中國目前的政策法規中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告規范當中,《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專門針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中也無相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和要求主要體現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法規公告中,在對其他披露事項進行規范時涉及到非經常性損益的處理;第二種方式則是證監會針對非經常性損益頒布的專門的法規問答,即《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以下稱《1號問答》)。
一、中國證監會除《1號問答》之外對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規定
為了使投資者對公司盈利情況有更加準確的理解和認識,1999年12月8日中國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首次提出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的“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中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利潤,同時披露所扣除的項目與涉及的金額。但直到2001年《1號問答》頒布前,證監會并沒有針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發布專門的規定。在這段期間,非經常性損益只是在一些法規公告中有所提及,但并不表示《1號問答》頒布之后就沒有其他的相關公告涉及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可以說這些規定是對《1號問答》的必要補充。現將目前證監會頒布過的法規公告中涉及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內容進行整理制成表格,具體見表1:涉及到非經常性損益規定的文件與規范①:
另外,在《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中也對企業提出了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的要求。
從表1可以看出,非經常性損益是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公告中涉及頻率很高的一個項目,也足以顯示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重要地位及針對非經常性損益進行專門的規定的重要性。
二、《1號問答》的頒布及歷次修訂
(一)2001年要求披露的項目
由于當時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要求散見于各個條款之中,不利于對非經常性損益概念的理解和披露的執行,因此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4月25日頒布了《1號問答》,對非經常性項目的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并對應包括的項目進行了列舉,要求企業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新股資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披露。這是中國證監會第一次專門針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所頒布的較為系統的法規,同之前只是在上文中整理的部分相關公告中有所涉及有著根本性的變革。要求披露的具體內容為:
1.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
2.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
3.資產置換損益;
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他政府補貼;
5.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還可能包括以下項目:
1.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損益;
2.支付或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3.委托投資損益;
4.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②。
(二)2004年要求披露的項目
2004年修訂后的《1號問答》要求披露的項目為:
1.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
2.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
3.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
4.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5.短期投資損益,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獲得的短期投資損益除外;
6.委托投資損益;
7.扣除公司日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9.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
10.債務重組損益;
11.資產置換損益;
12.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13.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1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符合定義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三)2007年要求披露的項目
2007年中國證監會又結合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相關規定的變化,對《1號問答》再次作出了修訂,并規定應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包括:
1.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2.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
3.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4.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除外;
5.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時應享有被合并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7.委托投資損益;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9.債務重組損益;
10.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11.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12.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13.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預計負債產生的損益;
14.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凈額;
1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③
三、《1號問答》歷次修訂的比較分析
(一)2001年頒布《1號問答》的重要意義
相對于1999年只是在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中的規定,2001年頒布的《1號問答》明確界定了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而不是以泛泛的“一次性或偶發性損益”的字眼一帶而過。除此之外,還列出了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的項目和可能包括的項目,并在《1號問答》中加入了披露要求和審計要求,以便上市公司執行。
但由于非經常性損益的特殊性質,《1號問答》中的列舉并不是很全面、準確、具體,個別地方仍有待于商榷。因此如果不理解和掌握非經常性損益的實質,信息披露實務中難免還會出現很多問題,造成披露上的混亂,如有的公司將其“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全部納入非經常性損益;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區分將“投資收益”的一部分歸入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不少公司將“股權投資差額”的部分歸入非經常性損益,然而“股權投資差額”是否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公司能夠合理地預計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不會轉讓該項股權,且攤銷的期限不短于三年,則應將此項發生頻率較高的損益計入公司的經常性損益。另外,大部分公司將營業外收支全部歸入非經常性損益,將一些不該歸入的項目歸入非經常性損益,如在2001年年報中,很多公司將八項資產減值計提全部納入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中披露。
所以,雖然《1號問答》的頒布在操作性上上了很大一個臺階,但因所列項目并不能涵蓋非經常性損益所應包括的全部項目,在一些項目的規定上仍缺乏與相關會計制度的協調,造成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混亂。因此,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說2001年頒布的《1號問答》只是中國證監會規范非經常性損益的初探,但這為2004年的修訂起了很好的鋪墊作用。
(二)2004年修訂后的《1號問答》與2001年規定的比較分析
2004年,中國證監會不僅修訂了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對包括的項目進行了重新的規定,還對披露要求和審計要求的措辭進行了更加嚴密的規范。
在項目設置上的變化表現在2001年頒布的《1號問答》確定6個項目,推定4個項目;2004年修訂的《1號問答》則直接設置了14個項目,取消了推定項目的設置。由于對推定項目的設置,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對此標準的主觀判斷來進行操縱利潤的行為盛行,此次取消推定項目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遏制利用對此標準的判斷而進行利潤操縱的盈余管理行為。
2004年修訂的《1號問答》在具體項目上做了較大的變更。如將“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一項修訂為“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的部分的損益”,即只將關聯交易中沒有超過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經常性損益。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只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基礎按照市場原則進行,就是屬于公司持續經營必不可少的、經常性發生的損益,是商品生產經營中的正常現象。而在關聯交易中價格超過公允價值的部分才是企業偶然發生的,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非經常性損益。因此,修訂后的《1號問答》更加規范,符合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
雖然證監會在2004年修訂的《1號問答》中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一些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名稱,但在具體要求上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采取羅列法仍然可以將一些項目忽略掉;其次,本次修訂的《1號問答》中的有些規定與當時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存在著矛盾:財政部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還有“債務重組損益”和“資產置換損益”,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已明確規定不能確認損益,而在2004年修訂的《1號問答》中卻將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債務重組損益、資產置換損益歸入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披露。這兩個規定之間顯然存在著矛盾,必然會出現上市公司在編報和披露年報時無所適從。這樣,反而很少有上市公司在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中披露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損益。另外,有些規定細分仍然不夠,如各種形式的政府性補貼,一概歸入非經常損益。而實際當中,有些政府性補貼,是政府給予企業因生產特定產品或提供特定勞務而給予的價格補償,這部分補貼收入因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存在,因此實質上是對產品生產或勞務提供者的一種價格補償,它具有經常性和持續性的特點,如把該類性質的補貼收入列入非經常性損益,有悖于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
(三)2007年修訂后的《1號問答》與2004年規定的比較分析
中國證監會針對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的與國際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在2007年重新修訂了《1號問答》,以更加完善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達成與現有會計準則一致。本次修訂后,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得到了更為清晰的界定,語言更加嚴謹。具體體現在:
首先,用“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替換掉了“經營業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證券、金融市場的完善,公司的經營不再僅局限在某個固定的范圍,公司的非經營業務也可以經常性地發生,并具有持續盈利的可能。因此,再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與“經營業務”混為一談就不合時宜了。
其次,因新會計準則發生了較大變化,本次修訂在2004年的基礎上也對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進行了調整:共刪除3項、新增4項、修訂6項。具體體現在:
1.新會計準則取消“短期投資”科目,相關核算內容列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的損益也不再視為非經常性損益。
2.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長期資產項目以前年度已經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從2007年起不得轉回,因而這部分不會形成損益,也就不存在非經常性損益的問題。而一些流動資產項目(如存貨、應收賬款)的減值準備計提與轉回,除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外從性質上應歸屬于企業的經常性損益。
3.因會計政策變更而對比較報表中以前年度的比較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情況下,即重新計算以前年度的財務指標時,將其作為以前年度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扣減,不影響本年度凈利潤和非經常性損益指標,故刪除“關于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相應地增加了“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時應享有被合并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兩項”。同時,針對會計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增加了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和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預計負債產生的損益。
本次修訂建立在前幾次的修訂之上,針對上市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1號問答》本身與相關會計準則的不一致性作了較大程度的變更,減少了上市公司在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時主觀判斷的多樣性和隨意性,從而增強了上市公司之間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可比性。而且,證監會在上市公司剛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之時便及時地修訂了《1號問答》。可見,證監會在高度重視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同時監管效率有了明顯的改善。
四、建議
通過以上對中國證監會關于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政策演進來看,中國證監會對非經營性損益的界定越來越清晰,也越來越便于執行,對進一步擠兌上市公司業績水分的作用更加明顯。但另一方面,中國證監會只是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出現較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了羅列,要求上市公司對每一相應發生的項目進行披露。在除了對項目的要求上每次及時調整之外,對其他披露內容的要求則是越趨簡單,尤其是對非經常性損益包括的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損益方面的披露要求上,即中國證監會的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具體項目名稱和金額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國證監會并未在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格式上進行規范,這主要與規范非經常性損益的主體有關。在國外,非常項目是在相應的會計準則中進行規范的,而在中國的會計準則中卻缺失了對此項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在加強對非經常性損益具體項目進行嚴格規范之外,借鑒國際經驗對具體格式的規定加強,使其具備更高的可比性。例如嚴格規范上市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時應分別對每一項目扣掉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權益影響之后的凈額進行披露。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加明了每項發生的損益對凈利潤的真實影響;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上市公司披露的報表之間的可比性。又如英國,改變現行利潤表的格式,將企業利潤分為經常性損益和非經常性損益兩個部分。非經常性收益和經常性收益由具體事項或交易的發生性質和頻率來決定,這樣減少了主觀因素。由此一來,表內信息會更利于投資者的理解和使用,并由此會帶來決策效率的提高。但這種披露形式將會引起上市公司和監管部門成本的大幅提高,因此,實現這種改革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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