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信息披露監管的處罰力度不夠等。因此,信息披露監管部門需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等力量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樹立上市公司誠信形象,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09)06-068-02
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以及信息流通等特性,對上市公司有著充分進行信息披露的迫切要求。真實、準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對上市公司進行有效監管,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從而更好地提高資本運作效率,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我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于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本文試從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內容闡述起,通過分析資本市場信息披露之現狀,探討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以期達到不斷完善該項制度、健全證券市場之目的。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概述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內容。信息披露監管制度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是與證券市場本身的發達和有效程度密切相關的。一個發達、高效的證券市場必然有一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我國上市公司現行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主要由首次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階段信息披露組成。首次發行信息披露主要指公司首次申請發行證券時相關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載體主要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通常側重為一般投資者在對發行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合理判斷時提供基本條件。從內容上看,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可分為一般信息和會計信息。一般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業務和生產設施狀況的說明;公司證券及其市場信息的說明;公司財務資料和財務報表;管理階層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討論和分析;高層管理人員的經驗、報酬及利益沖突等。會計信息主要包括公司財務狀況、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在證券發行階段,為了幫助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公司有義務向廣大投資者提供充足的會計信息,而這些信息以及依據這些信息作出的決策無疑會直接影響社會資本和資源的配置。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中,有關會計信息的披露是其主要內容之一,具體有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其他表外信息等。持續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后所進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以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表現;臨時報告主要是就有關重大事項臨時發布公告,它所包含的內容具有多樣性。這一階段中,發行人披露義務可以劃分為法定披露義務和主動披露義務,前者是指發行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所作出的披露,其特點是信息披露的時間期限和內容格式均由法律規章規定,后者是指當出現法律規章所規定的特定事項時,發行人應履行及時披露該等事項的義務,其特點是披露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法定披露與主動披露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是以一定區間的時間流逝為披露條件。由于時間的流逝是確定的,因此,發行人的法定披露義務是必然性義務;而后者則以特定事項的出現為披露條件,由于特定事項的出現并非必然的,所以,發行人的主動披露義務是偶然性義務。前者是一項強制性義務,一般不能豁免;而后者并非全部屬于強制性義務,在特定條件下,發行人可以向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申請豁免。無論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中,還是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上市公司披露的有關信息最終影響和決定了一個公司股票發行成敗和股價波動的高低。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意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是為了使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能及時地提供給投資者,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是健康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對于堅定投資者信心,提高證券市場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可以增強投資者信心。信息披露可以帶來高流動性和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以減少上市公司的資本成本,只有信息透明的市場投資者才可能積極參與。第二,它是規范市場秩序、有效實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與內容。證券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有賴于一個規范的市場秩序。只有在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面的情況下,投資者才可能在一個平等的環境中完成其交易的過程,價格機制才能發揮作用。第三,它有利于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只有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的情況下投資者才可能充分了解所投資對象的真實情況,才可能據此判斷投資對象的投資價值,才能保證資金流向那些具有發展前景、符合市場需要的企業,從而最終發揮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第四,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約束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在上市公司中,并不是每一個股東都可以有影響公司的行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成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制約上市公司作出有損于廣大投資者或違背其意愿的行為的一道屏障;同時還可以有效約束市場相關機構的行為,促使他們在法律、法規的規范下行使自身的權利,履行必要的義務。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出于交易的目的獲取非公開信息只能帶來財富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分配,這是一種零和博弈,因此其社會價值是零和負數,因為搜尋信息而付出的成本是一種凈損失。如果有集中的信息公開,就不存在投資者為獲取信息而付出成本,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獲得更高的福利。因此,必須強制公司在指定媒體優先披露信息。從信息披露的角度看,證券監管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在于將信息的價格降為零,也使得所有市場參與者均可免費獲得充分的信息,以保證證券市場信息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防止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信息披露監管的現狀。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相應的法律制度被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現行規范包括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現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1)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的法規體系。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的法規體系主要包括證券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按效力等級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國家頒布的法律,即《證券法》;二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如《上市公司股票發行暫行條例》;三是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如《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四是兩個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2)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的職責分工。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監管主要由證監會監管部、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處和證交所進行監管。其中,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主管部門,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我國證券監管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體制:派出機構是依據授權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直接接受證監會指導處于一線監管位置;行業協會所起的作用較少,是一個以證監會為主體、輔以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的功能互補的監管體系。
2.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存在的問題。結合近幾年中國股票市場發展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1)信息披露不及時?!豆善卑l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并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這一規定對于防止知道未公開信息的內幕人士進行內幕交易有積極的意義。信息對決策的價值與獲得的時間成反比,獲得的時間越快決策價值就越大,過時信息對投資者的效用不大或者毫無意義,甚至還會產生誤導。及時性作為信息披露的首要標準,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該毫不遲延地披露有關重要信息,使信息具有最新性,準確反映公司的最新情況。若拖延本應及時披露的信息,很容易讓少數內情知悉人利用提前掌握的信息通過內幕交易牟取暴利,而信息滯后的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失。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及時性較好,年報、中報和季報一般均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期亮相,基本保證披露的及時性。但若細心觀察也會發現,實際上定期報告的公布總體上也存在著拖延披露的傾向。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在重大事項發生后不進行專項披露,而是放在定期報告中一并刊登,也就是說,采用定期報告替代臨時報告進行披露,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如桂林集琦,可以說,信息披露的不及時,為內幕交易打開了方便之門,嚴重影響了股票市場的效率,也極大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2)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對信息披露量的要求。它要求信息披露者依法充分公開所有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遺漏,應盡可能地完整詳盡。信息披露不充分,具體表現為:一是關聯交易披露不充分。不少公司在關聯方、交易方式、定價原則等方面常常出現少披露甚至不披露的問題,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等問題幾乎難見分析。二是對擔保事項及涉訴事項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未列示報告期發生的全部擔保事項,對被擔保方的資信狀況、公司面臨的風險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缺乏必要的說明。三是借保護商業機密為由,故意隱瞞重要財務信息。由于對有關信息中哪些屬于商業秘密,其判斷的主觀性較大,使得一些上市公司有機可乘。以保護商業機密為由,故意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或者避重就輕。(3)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主動性。上市公司常把信息披露視為一種累贅和額外的負擔,而非將其視為一種應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利,抱著能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能不披露就盡量不披露的思想。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較多不愿讓公眾知道的暗點,因而對信息披露產生一種畏懼和逃避的心理。這就使得現實中很多上市公司只求形式上符合要求,而使披露流于形式,無法真正向信息使用者傳遞信息,就更不要說相關的內容解釋與說明了。不少上市公司表示已經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公司運作,但仔細閱讀公司年報會發現,相當數量上市公司的陳述大致雷同,均是在抄襲《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條文,不是主動、有針對性地去披露有關信息,這就難以取得廣大投資者的信任。(4)信息披露監管的處罰力度不夠。在各種法律責任制中只有民事責任才具有給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的功能,然而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而對受害者沒有給予補償。事實上,即使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力方面,監管力度同樣也不夠。按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虛假發行文件而發行證券的,應責令停止發行,退還募集資金,并處以非法募集資金1%以上2%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墒瞧駷橹?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的,甚至上市后還繼續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被多次揭露,但并沒有嚴格按以上規定給予處理。 三、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資本市場建設。在我國現有條件下,上市資格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許多不夠上市條件的公司就通過信息造假的手段,以取得上市資格。所以,建立創業板,使那些不夠條件在主板上市的企業能夠上市融資,無疑是一種很好的方法。2004年5月1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業板,這為中小企業的融資開辟了道路,這也是為分步推出創業板市場進行的一種探索,如果條件具備,國家可以考慮推出創業板。這不僅能促進這些企業的發展以及推動我國科技進步,同時也勢必能減少在上市環節上的信息披露造假現象。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的漏洞,給了信息披露造假行為以可乘之機。因此,必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當前我國約束信息披露是以《暫行辦法》、《通知》等零星的管理辦法為主的,這些規定朝令夕改,對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利。證券監管部門應建立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較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體系,針對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內的市場交易行為、收購兼并、內幕交易、投資者保護等各個方面行為制定具體法規,再由交易所等自律組織承擔制定實施細則的責任。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為了更好地體現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要,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的各種狀況,應該增加或改進對信息披露內容的要求。例如,要加強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完善分部信息的披露制度等。再次,要改善信息披露手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載體主要為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很差,因此,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專用系統和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化披露體系。具體來說可以采用以下幾個步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全部采用互聯網方式,要求所有信息披露義務人均通過該系統進行所有公開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歷史資料庫,收錄上市公司的歷史信息,包括歷年的會計報表等具體的信息,并將該資料庫與信息披露專用系統相聯接,以便使用者查詢。
3.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首先,要加大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打消上市公司的僥幸心理,可以在中國證監會下成立專門委員會,由其對上市公司年報進行抽查復審,每年抽查面不少于1/3。這樣三年即可覆蓋所有上市公司。其次,提高信息披露造假的成本,對那些敢于挺而走險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處罰力度。例如,法國的刑法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故意毀滅或隱匿會計文檔的,將被處三年監禁和三十萬法郎罰款;如果偽造或濫用憑證,將被處一百五十萬法郎罰款,并強制宣布其破產?!倍覈梢幎ǖ奶幜P力度不足,因此,要加大處罰力度,讓上市公司知道,一旦造假被發現就會有嚴重的后果。
4.加強中介機構建設,完善對中介機構的監管。要整頓注冊會計師隊伍,提高執業質量和道德水平??梢越梃b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的一些做法,ACCA對擁有執業證書或破產執行資格的會員在持續職業發展方面有強制性的要求,ACCA最近規定從2005年起,無論何人,要想保留會員資格,除了需要每年交納150到160英鎊的會員費外,還必須要有ACCA認可的相關再繼續教育證明。我國也可以出臺相關的規定,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繼續教育。同時,作為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要真正擔負起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責任,一旦中介機構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作為管理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梢钥紤]建立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信用評定等級制度,以約束注冊會計師的行為。
5.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上市公司造假行為要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我國目前制裁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與刑事手段,民事賠償制度雖然在《證券法》中已有規定,但規定不細,而且在執行中不能很好貫徹。在具有成熟市場的國家,特別是美國,讓證券違法者最為膽戰的不是刑事訴訟或者行政處罰,而是由小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借鑒美國的經驗做法確立以下兩個可以操作的訴訟機制: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股東集體訴訟制度是指受害股民可以以群體方式對造成股民損失的上市公司和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提起訴訟。這便于股民特別是中小股民以集體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指受害股民可以選擇代表并作出書面的代理委托書,委托代表人對造假行為提起訴訟。這有利于以專業人士的專業技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結語
在現今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依然存在著深度、力度不夠等不盡完善之處,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日益成熟,信息披露監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特別是2007年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今后,信息披露監管部門還需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等力量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樹立上市公司誠信形象,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