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文章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新舊稅制在企業納稅方面規定的變化、新稅法的實施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等方面作了全面的闡述。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08(2008)0410074-02
《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涉及各類企業的直接利益,因此,該法的實施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文章從新稅法的主要特點、新舊稅制在內外資企業規定的變化及其影響等方面,對改革所產生的對內外資企業的深遠影響進行了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背景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已不再適應目前經濟發展的需求。原企業所得稅制度是一種內外有別的制度,雖說在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發展經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 原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差異較大,造成企業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而在其競爭中內資企業以及一些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區域往往處于劣勢地位。根據有關數據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僅為15%左右,內資企業的稅負相差近10個百分點,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也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和地區發展不平衡。
2. 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3. 原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條款已不再適應新情況。由于原有稅制存在的問題,加上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與國際間的合作越來越多,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實施有效的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成為部分利益受損的企業的強烈要求。2001年財政部著手起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04年財政部、國稅總局向國務院提交草案。2006年9月,國務院將《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特點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層次上更為清晰,內容上更為細致
與兩個舊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相比較,新企業所得稅法分層次地規定了各方面的稅收要素,而且考慮了國內、國際經營的實際情況,內容方面也更為細致、規定更全面、更便于在實務中的操作。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具有較寬的稅基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這就導致了以后減免稅的規定越來越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據實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以外,還規定了區域性稅收優惠、普遍適用于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優惠和特殊的導向性稅收優惠。這些規定就使得企業的稅基沒有一個統一穩定的基準,稅基受到侵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寬稅基的原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首先規定納稅人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沿用了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比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12條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的方向、內容和權限,較好地控制了稅收優惠的規模和范圍,避免侵蝕稅基現象的發生,確保實現寬稅基的原則。
(三)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有明確的政策導向性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所得稅的不同環節,采取多種方式體現了國家治稅思想。如在稅率方面,在第4條中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統一了稅率,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此外,在企業公益性捐贈、重復征稅、稅收優惠等方面的各項明確規定,也能夠更好地實現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
(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3章專門規定了有關稅收征管的內容。首先明確規定了源泉扣繳的方法,解決非居民企業偷逃稅問題;其次是特別納稅調整,解決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確了納稅地點、納稅年度、納稅申報等一系列問題。
(五)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4處明確規定了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第一,第2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此規定妥善地處理了稅收與會計的關系。第二,第49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此規定明確了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依據。第三,在第57條規定了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過渡期,保證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第四,在第58條規定了新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的關系,明確了國際法優于國內法的原則,當有不同規定時,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三、新稅制相對舊稅制在內外資企業方面規定的變化
(一) 在稅率方面,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實現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稅率的的一致。在新企業所得稅的第四條中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這一稅率適用于所有的企業;而原企業所得稅中的理論稅率均為33%,但對一些特殊區域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24%(主要是沿海經濟開放區)、15%(經濟特區及經濟開放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元之間,含10萬元)、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二檔照顧稅率等,內外資為企業的實際稅率不同。 (二) 在稅率優惠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的原則,在保留原有部分優惠條款的基礎上,新增了一些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或提高了原有的優惠力度。
(三) 在稅前扣除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納稅扣除額度提高了9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3%提高到12%。
(四) 在征管方式方面,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收優惠、稅前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的變動,對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公平稅負是市場經濟對稅收制度的一個基本要求,新企業所得稅法解決了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不公的問題,使面對中國市場的內、外資企業真正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稅率的變動,表面上看對外資企業的稅負有較大影響,但是通過過渡期安排,加上產業優惠安排,對外資企業的實際影響其實并不太大,但對內資企業而言,一方面是稅負的直接降低;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競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內資企業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競爭力。
(二) 新稅法采用25%的法定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提高稅后盈余,從而增加投資動力。
(三) 優惠政策的調整,對內外資企業的經濟結構和產業升級等都有重要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就規定,企 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 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國家出臺帶有政策導向的稅收優惠,就必然必然引導內外資企業向高科技、節能、環保方向發展,這將有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 新稅法中的優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內外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享受低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這樣,新稅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內外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五) 征管方式的變化,對企業經營方式、財務核算和納稅地點產生了影響。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這種規定更 符合國際慣例。
(六) 稅前扣除的變化對內外資企業的納稅額度產生了一定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取消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差異,統一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確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而原稅法中,內資企業只能在稅前扣除3%以內的部分,且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外資企業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保證了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的平等競爭。同時,新稅法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新稅法的實施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1] 胡明遠《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我市經濟社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