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風險導向型審計相對于制度基礎審計的優點
從審計模式的發展來看,歷史上出現過三種審計模式: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賬項基礎審計主要根據對賬簿記錄、原始憑證等會計核算系統的審查取得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制度基礎審計是從提高審計效率的角度出發,將審計程序劃分為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以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調查、測試、評價為基礎,確定審計程序、時間與范圍。這兩種審計模式都受制于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的框架,因而不能克服由會計系統固有局限所產生的審計風險。由此產生了一種全新的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它具有以下優點:
(一)兼顧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
制度基礎審計的明顯不足之處在于審計資源在低風險和高風險審計領域的分配失當。造成低風險審計項目的審計過量和高風險審計領域的審計不足,難以保證審計的效率和效果。而風險導向型審計則提供了一種既能保持審計效果又能提高審計效率的全新思路。首先,它要求評價客戶的控制環境,并鑒別會計報表重要組成項目,考慮到會計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然后在此基礎上建立審計目標,最后才根據審計目標確定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二)能更好、更全面地控制風險因素
制度基礎審計所關注的內部控制三要素為: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它對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及其對審計計劃的影響缺少表述,比較有限的要求注冊會計師了解控制環境和會計系統有關交易流程的一般知識,不要求注冊會計師憑借對控制環境或會計系統的把握鑒別各種可能的錯報。事實上,一旦企業管理層發生重大舞弊風險,內部控制制度就失去了作用,內部控制的評價也就失去了意義。相比之下,風險導向型審計關注的控制制度為五要素: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注冊會計師借助內部控制的評估掌握應關注的風險所在,隨之重點測試高風險領域以確定收集證據的數量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