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禁止使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一)移動平均法。以存貨結存數量和每批收入存貨數量為權數,計算出存貨平均單位成本。每次收入存貨就計算一次加權平均單位成本,并以此作為銷售存貨和庫存存貨的計價標準。此方法有利于及時計算發出存貨的成本,便于及時結賬,計算結果較為準確,并且接近市價,避免了由于市價變化帶來的風險。但如果企業進貨批次太多,則計算較為繁瑣,工作量較大,所以使用此方法的企業較少。
(二)后進先出法。企業存貨發出順序是后購進的先發出,存貨發出的成本按后購進的價格計算。若發出數量超過最后一批購進數量,超過部分應依次按前一批入庫的價格計算。采用這種方法,本期銷售發出成本是按后購入存貨的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接近于市價,比較符合配比原則,由此得到的利潤也接近實際,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企業現行獲利水平,便于恰當地解釋、評價和預測企業的經營成果;另一方面,銷售成本也能夠在現行價格水平下得到補償,維持企業的持續經營或者保證企業的重置能力。同時,企業期末存貨成本可以維持在原來較低的水平上,體現了會計處理的穩健原則。當市場價格處于不斷上漲時,后進先出法有利于企業獲得稅收上的好處,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出。但是,由于后進存貨的成本先結轉,期末存貨的計價不能反映真實情況,會使存貨成本出現低估現象,而且也為人為地調節利潤提供了機會。當存貨市場價格偏高時,企業可以通過多購買的方式來抬高本期銷售成本,降低本期利潤。由于后進先出法具有以上特點,因此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都采用此方法,因此取消該方法對會計信息,甚至是企業整體經濟活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本文將著重分析這一影響。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重新選擇
(一)個別認定法,又稱“分批認定法”。以每批存貨收入時的實際單價作為發出單價,期末按每批存貨收入時的單價計算。此方法下存貨的實物流轉與成本流轉完全一致,符合實際情況,但在實際操作中任務繁重、成本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通常只適用于古玩、名人字畫等存貨數量少、個體差異大,且容易識別、單位價值較高的存貨,而對絕大多數存貨品種而言都不實用。因此絕大多數企業不宜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