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初步建立了資產減值的理念及其確認和計量原則,但規定簡單,缺乏細致的解釋。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利用現行會計制度中的不完善來操縱會計利潤,為達到自身目的對資產減值準備進行隨意調整的行為愈演愈烈。為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以下簡稱新準則),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使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發生了重大變革。現探析新資產減值準則與現行會計制度相比發生的主要變化。
一、資產減值的范圍
新準則對資產減值的范圍作了詳細的規定,適用的資產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如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適用其他相關具體準則的規定。
二、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現行制度中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新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當首先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且資產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其可收回金額。新準則在減值測試的時點上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日,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