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頒布的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變化比較大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與稅法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致,這點與舊準則明顯不同。下面對新準則規范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和納稅業務的處理,談一下自己的認識和理解。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處理
(一)會計規定
新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定要區分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兩種。以下內容所涉及的只是通過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問題。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準則確定,該準則對企業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一種是以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另一種是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這兩種計量模式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
如果以公允價值計量,以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以賬面價值計量,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二)稅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上述資產轉讓所得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根據此項規定,投資中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超過其原賬面計稅成本的差額,應計入投資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反之,則應確認為當期損失。
(三)業務處理
二、初始投資時賬面差額的處理
(一)會計規定
(二)稅法規定
(三)業務處理
三、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股息性所得的處理
(一)會計規定
(二)稅法規定
(三)業務處理
四、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處理
(一)會計規定
(二)稅法規定
(三)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