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允價值下換入資產成本及交換損益的確認和計量
新準則對于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支付補價或減收到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其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中的補價計算,要注意的是當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含有增值稅額時應如何處理。
二、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各項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三、案例分析
甲企業以一批石油換入乙企業一項生產復讀機的原材料鋅及相應的生產設備。其中石油1000噸,單位成本4000元/噸,銷售單價5000元/噸,其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計稅價格500萬元,增值稅率17%,復讀機的原材料成本200萬元,計稅價格300萬元,增值稅率17%,公允價值300萬元,生產設備原始價值350萬元,已提折舊100萬元,公允價值300萬元,甲企業為此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支付66萬元的存款給乙企業,雙方簽訂此合同各自支付公證費5000元,一切款項均以存款支付。
(一)首先假定甲企業石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而乙企業的原材料鋅和設備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
1.甲企業采用換出資產石油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2.乙企業采用換入資產石油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其次假定甲企業石油公允價值能夠不能可靠計量,而乙企業的專利權和設備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1.甲企業采用換入資產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2.乙企業采用換出資產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三)當甲乙兩企業的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時,甲企業一般應采用石油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入賬價值,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公允價值石油的公允價值;乙企業一般應采用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石油的入賬價值,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石油的公允價值石油的公允價值。
1.甲企業采用換出資產石油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2.乙企業采用換出資產原材料鋅和設備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