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再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補充,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單獨披露再保險業務十分必要。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對保險與再保險的業務處理進行了規范。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風險的協議。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很多會計從業人員不甚了解。筆者根據自己對新會計準則的理解,通過以下具體業務來說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例1: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了一份保險合同,對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的運輸汽車進行保險業務,保險期限2年,到2006年3月10日期滿合同結束,保險金額10萬元,保費3萬元,于2004年3月10日一次付清。經保險精算確定,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萬元。
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2:接上例,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與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了一份再保險合同,約定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保險合同風險的50%,并支付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保費用15 000元,中間發生分保費用2 000元,約定雙方各承擔50%,由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支付。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3:2004年4月2日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保費用1 000元。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4:2005年10月21日,由于昌盛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運輸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報廢。經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應該全額理賠。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5: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為對方占80%,估計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事故責任方追償6萬元,報廢汽車估計殘值為2000元。報廢汽車已被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回。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6:2005年11月20日,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結案。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7:2000年1月12日,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把報廢汽車處理得價款2400元。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例8:2006年2月3日,收到交通事故責任對方賠償款5萬元。
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最后,經過再保險,安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承擔賠付支出為-2000+1000-60000+30000+100000-50000-400+200+10000-5000=23800(元)。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承擔賠付支出為-1000-30000+50000-200+5000=23800(元)。兩公司最后實際承擔的賠付支出為23800元,是因為其在保險賠付過程中,先后收到了事故責任方支付的賠償金和報廢汽車的處理價款,使兩公司的實際賠償金數額總和小于原保險合同的賠償金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