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薪酬是指廣義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我國現行職工福利和薪酬包括:工資、工資性福利、獎勵、三險一金、期權(模擬期權)、利潤分紅、職務消費等多種形式,在會計處理上通過資產成本、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資產等借方科目和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法定公積金、利潤分配等貸方科目入賬。我國有關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規定散見于各相關規定,造成各企業會計處理不統一。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簡稱“新準則”),對各種類型的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新準則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下面對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貨幣性職工薪酬
企業應根據配比原則,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企業的負債;再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其他職工薪酬,則計入當期費用。
例:
二、非貨幣職工薪酬
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無償向職工提供住房等資產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租金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提供給職工整體使用的資產應計提的折舊、應付租金,應根據受益對象分期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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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
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在職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補償費;二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費,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