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股份支付》準則自2007年開始正式應用于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企業實際業務,這表明對期權支付等薪酬獎勵措施的核算和管理正式進入有章可依、有據可循的階段。準則中關于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及其會計核算方法等方面的規定為企業正確地反映職工股票期權獎勵計劃指明了方向。為了更好地理解新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的應用規定,筆者對股份支付準則中的費用確認依據談幾點看法。
一、準則中關于等待期內費用確認依據的規定和會計處理
根據《股份支付》準則的規定,對于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筆者認為,在這一規定下,只要股票期權存在行權價格,就會或多或少地出現等待期內企業費用多計而行權日公允價值未能如實反映的現象。
簡單地說,股份支付的實質是企業以授予權益工具的形式獲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所以,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調整并計入當期費用的會計處理無疑是將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視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勞務所付出的代價。而在企業設置行權價格的情況下,職工若要行權,必須按照行權價格支付相應的金額給企業,所以,企業為獲取職工勞務所付出的代價實際上少于公允價值部分,而根據新準則在行權日的會計處理規定,這部分收到的現金和等待期內按公允價值分攤的費用一起轉入了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部分,因此不僅造成了費用的多計,也使得公允價值未能如實反映。
例:
二、等待期內費用確認依據的改進
由于股份支付準則規定,使用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而且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所以按照上述處理,不僅等待期內企業所付出的代價得到了如實的反映,行權日計入到股本和資本公積中的金額也是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15元/股進行反映,更加符合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反映公允價值、提供更有價值信息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