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職工薪酬準則對職工薪酬提出了明確的概念和確認原則,系統地規范了我國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
一、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一)定義和內涵的變化。
(二)會計處理的變化。
1.明確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分情況明確說明了企業應當如何根據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將各類薪酬計入相對應的負債科目內。
2.取消了按14%提取福利費的要求。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由企業掌握,并按超過稅法規定允許列支的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職工薪酬一定條件下可以進無形資產成本。
4.新增了辭退福利和帶薪休假等新型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
(三)披露部分的變化。
二、新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一)對國內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具有一定作用。
(二)規范了職工薪酬的定義、確認、計量和披露,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三)真實地反映企業利潤情況。
(四)職工薪酬準則比現行準則的相關規定更加合理和系統。
(五)新準則所規范的職工薪酬較以往相比內涵大為增加。
三、相關建議
(一)建議統一職工薪酬的內涵和外延及列支。現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職工薪酬的范圍和列支方面有一些差異,應使準則中的職工薪酬范圍得到認可,使稅法與會計協調。
(二)建議對非貨幣性福利做出更嚴格的規定。新準則規定對于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這使得一些實質上部分人受益的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不計入這些人的職工薪酬。
(三)建議對關于一年后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以折現的金額入賬,以及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中關于辭退福利預計金額的確定方法中應用概率等略顯繁瑣的方法進行完善。
(四)建議在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會計期間對于應付福利費結余較多的企業可以考慮用該結余為職工支付企業年金,或者將該結余按照一定的規則分給職工個人。
(五)建議對于可累積帶薪休假費用作為預計負債的使用加以嚴格定義和限制。
(六)建議對于辭退補償作為預計負債的使用加以嚴格定義和限制。
(七)建議增加對于企業預計支付待退休和退養人員等職工薪酬的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