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三原則,一般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三原則是關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法則。我國《公司法》對此有全面的相關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也體現了資本三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確定原則
關于資本金的確定,一般認為目前有以下三種確定制度:
(一)法定資本制度,規定應一次性籌足全部股本,且實際交納到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這種資本確定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賬面資本、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三者完全一致。如我國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資本總額。”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以上規定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我國的法定資本制度。
(二)授權資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可以確定資本額,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而不必認足。未認足的股份,授權董事會以后根據需要發行。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資本確定制度。在這種資本確定制度下,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可能均不一致。
(三)認繳資本制度,規定在公司設立時,必須認足全部注冊資本,但可以不必一次性繳足,只需在公司合同、章程中表明分期出資的比例、方式及違約責任。認繳資本制度一般規定有最長期限。這種資本確定制度是前兩種制度的妥協。在這種資本確定制度下,注冊資本與認繳資本一致,認繳資本與實收資本可能不一致。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分期投資,且允許按認繳資本額注冊,也就是采用認繳資本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看來,我國從2006年起,公司制企業已全面改成了認繳資本制。
認繳資本制給我國會計帶來了一個難題,即按照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確認資本?
(詳見《商業會計》2006年5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