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收合并,也稱兼并,即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經過吸收合并,參與合并的公司通常只有其中一家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其余的公司在合并后都喪失其法人地位,成為購受公司的一部分,或為車間或為分公司。吸收合并的具體辦法,可以由存續公司支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發行股票、發行債券、承擔其他債務等形式換取不復存在的公司的各種資產并承擔其全部債務。新會計準則根據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該控制并非暫時性),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并且不同性質的企業合并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的方法類似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則類似購買法。本文擬對兩種合并方法的會計處理要點進行比較,再結合實例予以說明,最后分析兩種方法對企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新準則需進一步明確或完善的問題。
一、同一控制與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比較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應將取得的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不必按公允價值進行調整;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按照公允價值記錄所取得的可辨認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對價可以是現金、非現金資產、發行股票、債券或承擔其他負債,總體上按賬面價值計量;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按公允價值計量。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若被合并方相關資產和負債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不同于合并方,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取得的資產和負債進行相應調整,按調整后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則不需要調整。
(四)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會形成商譽;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若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其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初始確認后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
(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不作為合并對價,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構成合并成本。
(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對于合并日之前的收入及費用應并入合并年度損益表;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當年的損益表中不包括被購買方合并日之前的收入及費用。
二、兩種處理方法實例比較
三、兩種合并方法處理結果的影響分析
四、需要進一步明確或完善的問題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6年10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