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在我國是個新興行業,具有高風險性特征。再擔保作為信用擔保體系的一種風險分散方式,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它對于規范擔保行為,有效地控制擔保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作為一個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問題。本文擬就此問題,對再擔保在我國的適用性以及實施方式等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個人看法。
一、再擔保體系的作用
再擔保機制對政府部門、銀行部門、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同時起著積極的作用:
(一)政府部門來講:政府作為再擔保機構的主體,可以達到以下目的:第一,以經濟手段規范擔保機構的擔保行為。第二,以公開投標方式幫助政府公開、透明地實施扶持政策。第三,再擔保過程中引入市場運作可以幫助政府提高政策資金使用效率。
(二)對銀行來講:再擔保機制以分擔風險方式幫助其擴大放款規模,增加收益。
(三)對擔保機構來講:再擔保機制可以起到以下積極作用:第一,以強化保證方式幫助其提升信用放大能力(放大倍數)。第二,以風險分擔方式幫助其減輕保證責任壓力。第三,以信息共享方式增進其與協作銀行的合作(銀擔合作)。
(四)對被擔保企業來講:它們是再擔保機制的最終受益者。引入再擔保機制可以進一步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扶持其發展。
二、我國再擔保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近年來,我國已開始逐步開展中小企業擔保和再擔保業務,其基本形式各不相同,各具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一)江西模式——清晰的兩層信用體系模式。
(二)深圳模式——互助擔保模式。
(三)上海模式——各級財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專業機構管理。
三、對我國建立再擔保體系的幾點建議
我國省市眾多,各省的具體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很難建立全國統一的再擔保模式。因此,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以及各地建立再擔保體系的經驗,筆者認為,就目前情況看,我國在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建立層次清晰的信用體系,包括擔保體系和再擔保體系。
(二)明確再擔保的對象。
(三)根據各省市不同情況,選擇采用不同的再擔保方式。
(四)由政府部門牽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風險數據庫。
(五)建立健全再擔保適用的法律及法律環境。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3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