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破產清算工作量大,且政策性、專業性強,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會計專業服務。由于目前我國關于破產清算審計尚未出臺操作規范指南,筆者根據破產審計實踐,對注冊會計師破產清算審計中的具體實務進行如下探討。
一、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
破產清算工作量大,政策性、專業性強,因此,在實際破產清算工作中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破產日會計報表審計;二是破產清算過程中的咨詢服務;三是破產清算會計報表審計。
二、破產清算審計各階段的實務探討
(一)破產日會計報表審計實務。具體的審計實務為:
1.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
2.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
3.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
(二)破產清算過程中的咨詢服務實務。企業經法院裁定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全部財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組的工作,編制破產清算預案,協助破產企業清理債權債務,編制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代編清算會計報表。本階段的審計重點為:
1.對企業經營終止日的會計報表及其審計資料進行復核。
2.對下列事項提請破產清算組、法院批準或裁定。
3.對控股聯營投資進行如下清理。對控股聯營投資應對聯營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對法院裁定聯營企業一并破產的,應對該聯營企業進行徹底審計,并將聯營企業資產負債納入破產企業一并清算。
4.對下述事項進一步落實。(1)超過3年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及雖未超過3年,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確產權歸屬,進而確定其中破產財產和擔保財產的數額。(3)用作抵押財產的有關資料和財產數額。(4)用于企業福利性設施的數額及相關資料。
5.實施必要的程序對下列清算中相關事項逐項核實。(1)對收回的各項資金,應查清來路,驗證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賬。(2)對各項支出著重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尤其應注意有無作弊、虛列支出,甚至貪污私分的問題。(3)復核各項應計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如各項借款利息、折舊費、應付水電氣費等是否已經足額計提至裁定破產宣告日,可采用發詢證函的方法。(4)審計是否正確計提了各項稅款,可采用發詢證函的方法。(5)有無擅自歸還未到期負債問題。(6)對減少的資產審查減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應注意是否惡意壓價出售,無償轉讓、隱匿、私分等問題。(7)審查有關事項的調整、核銷情況,檢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無擅自調減資產、調增虧損的問題。(8)審查各項已實際發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賬。重點督促企業職工將手持的支出憑證(如差旅費單據等)及代企業收回的現金、有價證券、個人持有的備用金等全部交財務部門入賬。(9)沖銷壞賬準備金,在審計中將所提的壞賬準備予以核銷。
三、破產清算會計報表審計實務
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情況,呆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一)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二)對待處理損失的報批、核銷情況。
(三)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四)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充足,核算是否正確。
(五)破產債權申報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六)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準及有關規定。
(七)第一順序破產債務核算是否合法。
(八)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8月 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