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入類的差異比較
(一)一般性收入
新會計準則按所得是否與日常活動相關分為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及投資收益。新稅法及條例所明確的收入,包括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按收入的來源分項列示,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業在進行納稅處理時,除稅收優惠的情形外,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收入、利得和收益基本都屬于應納稅所得的范圍。但對在會計上不作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行為和資產評估增值作納稅調整。
(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實現的收入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成本費用類扣除項目的差異比較
(一)職工薪酬
1.職工范圍界定。新會計準則將職工薪酬界定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稅法上,國稅發[2000]第84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依然可作參考,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2.職工薪酬處理。
3.辭退福利處理。
(二)業務招待費用、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用
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據實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據實計入銷售費用。
原稅法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實行分內外資企業分行業限額扣除。新稅法對以上三項費用仍采用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的辦法,銷售收入包括會計核算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且營業收入為抵減了商業折扣、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的凈額。
(三)捐贈支出
新會計準則及指南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進行核算。
新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資產減值
新會計準則出于謹慎性原則的考慮,在企業所有的資產發生減值時,原則上應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新稅法為確保稅源公平稅負,遵循“不得估計損失”原則,不認可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因而對于企業的資產減值不予承認。除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可按應收款項5‰的比例扣除外,新稅法第十條第七項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不得扣除。企業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或減值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