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本文從盈余公積管理、資產損失或減值準備管理等五方面,就新《企業財務通則》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新《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展開聯動分析,繼而提出新《企業財務通則》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在實施中需重點關注的幾點事項。
一、新《企業財務通則》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適用范圍概述
二、新《企業財務通則》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聯動分析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這里所提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事關股東、債權人等眾多利益相關者,影響甚大,為更有效地保障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新《公司法》特設專章對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加以規定。新《公司法》作為會計法規體系的母法,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財務通則》的修訂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通過借鑒國際會計準則體系的框架結構,結合新形勢下我國經濟實踐,對具體經濟事項的核算和反映做出了更為規范化的約束和解釋。新《企業財務通則》作為包括《公司法》在內的經濟法律體系的下位法,對法律中涉及的財務內容做出相應的具體規范、細化和補充;新《企業財務通則》與《公司法》、新《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從以下五個方面的分析中便可窺見一斑。
(一)盈余公積管理
(二)資產損失或減值準備管理
(三)職工激勵制度
新《企業財務通則》將企業職工的激勵分為即期激勵和遠期激勵兩種,明確了企業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這個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權激勵。即期激勵作為職工工資的一部分,通過內部分配制度來解決或作為提成而列入管理費用。遠期股權激勵是從企業現有投資者既得權益中讓出一部分給職工。因實施職工股權激勵而回購股份的,回購數量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需資金應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新《企業財務通則》關于股權激勵的規定體現出了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新《公司法》的一致性。
(四)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
新《企業財務通則》將原從職工福利費列支的職工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項目統一改為按照規定比例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醫療與補充醫療、基本養老與補充養老、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實行不同的財務政策,相應取消按工資總額14%提取職工福利費的做法。此項規定體現了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適應性。
(五)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
三、新《企業財務通則》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實施中應注意的事項
公司法的頒布和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出臺,使企業經營的法律法規環境逐步完善。而作為企業管理重要內容之一的新《企業財務通則》則按照現代財務管理的要求,明確財務預測、決策、財務分析,以及財務風險控制等內容,與會計準則體系相銜接,與公司法相適應。在實施新《企業財務通則》的過程中,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一)做好新舊財務制度之間的過渡與銜接
(二)關注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溝通
(三)密切聯系《公司法》等相關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