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贈,是某個主體自愿無償給予另一主體現金或其他資產的行為。新準則規定將接受資產的捐贈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處理,這樣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向上市公司捐贈資產實現扭虧為盈從而避免退市或是股票被特別處理創造了條件。對于投資者根據會計信息做決策的負面影響更大,因此本文重點在于研究對于捐贈會計的處理應該如何重新加以規范,以更好的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本文首先引入了ST寶龍公司關于2007年利潤主要來源情況說明。該說明指出,2007年來源于關聯方捐贈利得和債務重組收益共計92100156元。凈利潤90213434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為-20453833元。審計師認為這種重大的關聯方捐贈利得的確認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這也引發了作者的思考——這種非常規事項的利得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處理是否恰當,應該如何進行捐贈會計的處理。
接著,作者列舉了國際通行的關于捐贈的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收益法,即將捐贈所得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另一種是資本法,即將捐贈所得作為所有者權益。顯然我國目前應用的是第一種處理方法。
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兩種意見。第一種為:按照股東及非股東捐贈分別處理,即對股東以及關聯方的捐贈采用資本法處理,對于其他主體的捐贈作為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但是也存在問題,即股東通過“關聯方非關聯化”來規避規定。第二種為:采用折中的辦法。即采用收益法,但將捐贈收入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加大控股股東利用捐贈進行利潤操縱的成本。作者同時也指出,對于捐贈這種特殊業務,其所涉及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計量以及披露,捐贈勞務和承諾等都沒有在準則中明確提出處理辦法,所以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規范接受捐贈會計的核算。
(王宇整理自《財務與會計•綜合版》2009年第2期,作者:胡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