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特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項,填報企業向職工支付的人力資源成本,屬于企業損益內容。會計準則采用“職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會計制度和稅法仍沿用“工資、薪金”概念。
會計與稅法有關工資、薪金口徑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除上述情況外,以企業年金基金為職工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均屬職工薪酬的范疇。會計準則上職工薪酬范圍較廣,凡企業給職工各種形式的支付均視為職工薪酬,這樣有利于準確反映商品價格中真實的勞動力成本,改變世界上對我國以過低勞動力價格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認識。
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的口徑基本一致。《企業所得稅法》仍沿用傳統“工資、薪金”口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原則上限于企業向職工支付并在“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工資費用。而會計準則“職工薪酬”口徑除包括“應付工資”科目外,還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各類保險、住房公積金、辭退福利、股權激勵等。《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口徑較寬,基本上與會計口徑一致,凡是與個人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如辭退福利、股票期權、個人從單位低價購房、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各項福利等,在實踐中按照“應付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支出的會計核算
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或工資、薪金支出確認為負債,即“應付職工薪酬”或“應付工資”,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進行歸集,沒有直接受益對象的,計入期間費用。
(1)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或工資、薪金支出,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或工資、薪金支出,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或工資、薪金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不進行會計處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權,一般需要職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務或在企業達到一定業績條件之后才可行權,這一期間稱為等待期。
等待期內,企業應將取得的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按照權益工具(所授予股權)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薪金支出有關所得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全額扣除,不再執行計稅工資辦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六是對于國有性質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股份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本行有關列次的填報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按權責發生制核算數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額,其中,執行工效掛鉤企業需對當年實際發放職工薪酬中應計入當年部分填報,《企業所得稅法》允許合理工資費用全額扣除,工效掛鉤政策在所得稅中的實際意義已經不大。當前,政府有關部門為限制國有企業濫發工資,防止侵蝕國有資產,對部分國有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予以限定,超出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一些企業習慣將政府有關部門規定限額視為“工效掛鉤”,對于當年實際發放數低于限額的結余部分,現行稅收政策尚未明確是否允許在以后年度調劑使用。第2列“稅收金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填列。
例:大興制革廠共有員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員15人、銷售人員20人。2008年,該廠建設一個車間,10人被抽調參與基建工作。2008年共發生職工工資500萬元,其中管理人員工資100萬元,銷售人員工資125萬元,工程施工人員工資60萬元,其余為一線工人工資。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制造費用——工資215
管理費用——工資100
銷售費用——工資125
在建工程——工資6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00
貸:銀行存款500。
假定該企業工資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當期應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為440萬元(在建工程工資不計入當期損益,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