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會計行為不僅反映本單位的經濟狀況,而且對國家、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也將產生重要的影響。完善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對遏制會計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遠遠超出了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會計工作不僅反映一個單位的經營狀況、資金往來、財務收支等情況,而且對國家、其他經濟組織以及社會公眾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規范會計工作、遏制違法行為,成為完善我國會計立法的重要任務。
一、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意義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大類別。在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中,主要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追究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推動會計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現代社會會計已成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信息成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用法律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對會計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能使違法者受到懲罰,同時也使違法行為得以校正,使得會計行為規范化、法制化。其次,追究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濟的作用。會計違法行為的選擇實際上是一個比較利益問題,當違法者權衡會計違法行為的實際收益和違法成本時,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則違法者就會付出違法的風險成本,進行會計違法行為。追究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經濟責任,違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違法付出,這就使違法者在進行違法行為時,會事前進行利益比較,不輕易做出違法行為。同時當會計違法行為出現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又可以使利益受損主體得到相應的補償,起到事后救濟的作用。
二、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
我國《會計法》針對會計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對遏制會計違法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現有的會計法律責任仍有不足。
(一)會計法律責任剛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雖然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在具體責任中的處罰措施層次太多,并且缺少具體的規定和有權解釋,因而很難操作。例如《會計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具體如何適用,缺乏可操作性。“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何謂“情節嚴重”,至今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解釋。
(二)會計法律責任過輕,起不到震懾的作用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最多罰款金額為十萬元。這一罰款金額與違法主體違法所獲得的利益相比,不啻是九牛一毛。《會計法》規定的十萬元罰款,對預期收入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違法者來說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便會計違法行為被查處,行為人個人遭受實際制裁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會計管理的多年實踐,早就已經證明了這點。會計法的這種過輕的法律責任,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三)會計法的法律責任缺少民事賠償制度,起不到救濟的作用
由于會計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涉及到多方利益,而我國現行《會計法》又沒有民事賠償制度,這就導致利益受損主體得不到賠償。由于會計違法行為往往給受害者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而行政處罰不可能使因會計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受害者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目前我國的證券法已有這方面的相應規定,但證券法不能規范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因而會計法啟動民事賠償制度不僅會給會計造假的企業帶來實質性損失的風險,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補償。
三、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立法完善
針對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一)制定具體的規范,增加會計法的可操作性
針對會計法律責任剛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弱點,首先應制定《會計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增加《會計法》的可操作性。例如《會計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何謂“情節嚴重”,應在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其次,借鑒《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刪除《會計法》及其各相關法律、法規中大量“可以”、“有權”等單純授權性字眼,明確規定會計機構及其人員、會計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及其職責,并明確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再次,修改《會計法》有關罰款的規定,目前的的會計法針對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往往是“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難以懲治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因此《會計法》應以行為人預期的非法利益為基礎,實行倍數制罰款為主的處罰方式,并結合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制定具體的處罰規定。
(二)增加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首先,在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問題上,應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出現會計違法行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對會計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應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對會計違法者及其責任人員經濟處罰的金額,使之有切膚之痛。處罰金額應與違法收益掛鉤,除了規定處罰金額的最低限額外,應設置按違法預期收益及其危害后果的一定比例處罰的條款。在對會計人員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應加大對會計資格證的管理力度。對會計人員來講,會計從業資格證是其謀生的通行證,一旦吊銷其資格證,就不能輕易地允許重新申請。筆者認為對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終生禁入會計從業隊伍。
(三)增加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機制
目前我國《會計法》法律責任中沒有涉及到民事責任問題。企業的會計違法行為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僅僅依靠行政處罰是遠遠不夠的。行政處罰的功能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從會計違法行為受害者的角度去要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而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啟動將會給會計違法的企業帶來實質性損失的風險,甚至是致命的風險,同時也使受害者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大量會計違法行為給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會計法》無民事賠償制度而得不到補償。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會計法》應完善民事賠償責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