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因
長期以來,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企業界普遍存在著高估資產價值的現象。因此,企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同時,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使利益相關者相信企業資產已得到優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更具信心。但是,原對企業資產減值會計核算只是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少數幾項特殊的規定,并未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未形成獨立的資產減值準則。特別突出的是對資產減值確認與計量范圍及基礎尚未形成明確一致的共識,導致在會計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為此,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又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準則),資產減值準則作為第21號準則寫入其中,為了更好的理解新準則概念、要求以及實務,本文對資產減值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資產減值會計更加準確的進行操作。
二、定義
新準則將資產減值定義為“資產的可收回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新準則首次引入了資產組這一概念,規定“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在單項資產減值準備難以確定時,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確定資產減值。
三、資產減值的確認標準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標準,目前主要有三種:即永久性標準(permanent criterion)、可能性標準(probability criterion)和經濟性標準(economic criterion)。
所謂永久性標準,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資產減值損失才予以確認。支持這種標準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確認暫時性減值損失。反對者認為要分清什么是暫時性減值、什么是永久性減值是困難的,采納這種標準,可能促使管理當局故意遞延減值損失的確認;而且,永久性標準不符合“資產是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這一觀念。
可能性標準指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美國等一些國家在使用可能性標準時,確認和計量的基礎是不一樣的,確認時使用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因此,如果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大于帳面價值,那么,即使公允價值小于帳面價值,也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其目的主要在于與歷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對不必要減值損失的確認。
經濟性標準指只要發生減值(比如,當可收回金額小于帳面價值時)就予以確認,確認和計量采用相同的基礎。由于經濟性標準在估算在用價值(value in use)、確定可收回金額時已考慮各種“可能性”因素,不再要求對可收回金額小于帳面價值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我國采用可能性和經濟性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在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現行制度有要求更加明確。一是明確“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對各項資產進行核查,判斷資產是否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了減值”,并明確“如不存在減值跡象,不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原則比現行制度更具實務操作指導性。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如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的計算等分別作了較為詳細操作指導規定。
四、資產減值的計量標準
新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那么如何確認可收回金額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
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公允價值很大程度是靠人為判斷,中國目前還無法廣泛使用公允價值,人為調整利潤的行為屢屢出現,所以對公允價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態度。
五、新準則特點
與原《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相比,《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有以下特點:
1、明確了進行減值測試的前提。新準則規定,會計期末企業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資產不存在減值跡象,則既不必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
2、更具有操作性。新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準則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以及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量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便于實務操作。
3、明確了按資產組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準則規定,某項資產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如果難以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不應按照該單項資產為基礎確定其可收回金額,而應當按照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可收回金額,然后據以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
4、規定了計提商譽減值準備的方法。準則規定,對于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企業應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后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5、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新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回后不得計入損益,而應計入公積金。
六、資產減值實務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減值適用于新準則,其他如存貨減值等八項適用于特定準則。具體實務操作中,一是要把握一個判斷資產減值的原則,即應確保資產以不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前提下進行計量,如果資產原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該資產視為已經減值,則資產應確認減值損失。二是計量資產減值應核查兩個重要金額,即確認被核查資產的銷售凈價和使用價值。三是分三個步驟評估減值:
步驟一、評估一項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步驟二、確認資產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比較;
步驟三、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