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補助及其確認條件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按其關聯情況分類,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指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例如,某些國有糧食企業實行商業化經營后國家給予的經營補貼、國家和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用于工程咨詢、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費撥款等國家出于給予企業財務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發展而給予的政府補助。
當然,對于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能一概確認為政府補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五條規定,政府補助應在符合政府補助定義的情況下,還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予以確認:(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的計量與賬務處理
(一)政府補助的計量問題
對于企業收到或應收的政府補助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計量。
1、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或應收到的金額計量。
2、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這里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理解,即“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而這里的名義金額則是查無可查的公允價值情況下,作為一種變通,確定的政府補助非貨幣性資產價格。
(二)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例如,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省環境保護局撥付給本公司用以建造環保項目的款項人民幣451000000元,存入開戶銀行。上述撥付的款項于環保項目完工時將無需償還。于2004年12月31日,與撥付款項對應之環保項目尚未完工。同時,公司收到環保部門從國外進口的專用設備一臺,驗收入庫,按名義金額500000元入賬。根據進賬單,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51 000 000
貸:遞延收益 451 000 000
甲公司根據設備入庫驗收單等資料,作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 500 000
貸:補貼收入 500 000
《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凡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例如,甲公司為了加快完成出口產品定單生產任務,于2005年1月2日,從開戶銀行借入商業貸款10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甲公司直到2006年12月25日,收到財政部門一次性撥給的全部低息貸款補貼300 000元,已存入銀行。甲公司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0 000
貸:遞延收益 100 000
補貼收入 200 000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例如,甲公司為于2005年12月21日,收到財政部門撥給的減免增值稅600000元,已存入銀行。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00 000
貸:補貼收入 600 000
需要說明的是,已確認的政府補助收入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例如:2005年7月5日,某高速公路股份公司收到政府因車流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給予的全年政府補助12000000元,存入開戶銀行。2005年12月31日,因下半年車流量達到設計要求返換政府補助6000000元。
收到政府補助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2 000 000
貸:補貼收入 6 000 000
遞延收益 6 000 000
返換政府補助時,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收益 6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6 000 000
(二)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企業已經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且又沒有計入相關“遞延收益”賬戶的,計入當期損益。例如:2005年2月5日,企業收到省政府某科研單位給予的“科技三項費用撥款”500000元,進行新產品試制。試制失敗,發生損失300000元。其余款項退回。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撥款時,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補貼收入500 000
新產品試制失敗,計入當期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300 000
貸: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300 000
退回剩余款項:
借:補貼收入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政府補助的披露
說到底,政府補助不是企業經營收入,而是一種利得。它的大小或多少,與企業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或遞延至相關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平均分配,造成企業稅后凈利潤大增,會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此,《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三)本期返換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