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在采用計劃成本和分次攤銷法核算條件下,對領用低值易耗品成本差異的分攤存在三種不同的做法。
第一種:月份終了,結轉當月領用低值易耗品應分攤的成本差異,記人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即對低值易耗品不論采用何種攤銷方法核算,均在第一次領出的當月按其計劃成本全額一次分攤成本差異。這種做法,只有在采用一次攤銷法情況下,才符合配比原則,在采用分次攤銷情況下,則違背配比原則。
第二種:領用時不分攤成本差異,而在最后一次攤銷完后,按計劃成本全額分攤成本差異。這種做法與第一種做法本質上沒什么不同,只是在分攤時同樣違背配比原則,會造成財務數據失真。
第三種:每期計提攤銷成本時,按計提攤銷額分攤其成本差異。以五五攤銷法為例,其會計處理為:
1.領用時,借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在庫低值易耗品”科目。
2.領用時攤銷50%,借記“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同時分攤成本差異,借記“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低值易耗品成本差異”科目。
3.報廢時攤銷剩余的50%,借記“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同時分攤成本差異,借記“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低值易耗品成本差異”科目。
這種方法更符合配比原則,更具合理性。同理,包裝物成本差異的分攤也可采用這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