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法律義務是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財務報告法律責任是在信息義務人沒有恰當履行財務報告義務時產生的。提供真實而完整的財務報告,是企業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的內在要求,也是股東股權的要求。為保護資財提供者的利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目前各國均采用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追究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加以懲罰。 財會論文網 WWW.KUAIJILUNWEN.COM
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公司法人及其董事、經理等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目前,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提供財務報告,并追究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已經成為各國證券法、公司法的通行做法。但是,為什么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應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說法律為何要如此取向,也許因為人們認為是不言而喻的,很少有人對此加以研究。本文擬對此進行初步的理論分析。
一、兩個基本概念:
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所謂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法定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1].
這里需要提到的另一個概念是法律義務。在人們的慣常思維中,義務和責任這兩個詞常常混用。如《新華詞典》對責任的解釋是:(1)應盡的職責;(2)應該承擔的過失。這里第一個解釋實際上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義務,而第二個詞條則是我們這里所說的責任。實際上,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是兩個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概念。
凱爾森(1949)年指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做相反行為,他應受制裁。”
臺灣學者曾世雄(2001)對責任與義務關系的論述相當精辟:人類在生活正態面下發生之私法法律關系,乃權利、法益或義務關系;人類在生活反態面下發生之私法法律關系,乃權利或責任關系。正態面下之權利(或法益)乃原權力(或原法益);反態面下之權利,乃救濟權。正態面下之義務,一轉變為反態面,即為責任。因此,責任與義務是相互轉化的。如果義務主體履行義務,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完全實現,則法律關系正常消滅。而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其義務,該為的行為不為,不該為的行為又為了,侵害了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則義務又轉化為責任[2].
總之,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可以說沒有法律義務就沒有法律責任。責任本質上是行為人違反義務而導致的法律后果。就財務報告而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必須是有提供財務報告及相關義務的人,只有這些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披露的要求,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發生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是承擔財務報告法律責任的一般前提。
二、財務報告法律義務的產生
(一)從企業管理當局的角度——受托責任出發
現代公司的控制權已經從股東轉向了經營者,即經營權與所有權實現了分離,資財提供者往往不親自參與對企業的管理,而是將企業交托給專門的經理人員經營管理。這樣,經理人員與股東等資源提供者之間便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在會計上,叫做受托責任(accountability)或經管責任,資財提供者是委責人,經理人員是受托人。
資源的受托方-經理人員接受了委托后,就負有合理、有效管理與運用委托方所交付的資源的責任,他必須盡心盡責地經營管理好受托資源,保證企業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并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為了解除自己的受托責任,經理人員要如實地向外部資源提供者提供財務報告,說明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以表明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且,財務報告不得存在隱瞞、欺騙。委責者將根據財務報告判斷受托者是否盡心盡職。就會計而言,其作用主要是后者,即向委托人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以解除受托責任。因此,受托責任包括兩個方面:行為(管理)義務和報告義務。受托人必須把其責任的履行情況向委托方匯報,以便委托方能夠就是否繼續給予托付作出判斷,受托方也借此解除責任。報告義務是附屬于行為義務的連帶責任[3].正如楊時展教授(1992)指出的,一個人在什么時候接受了對方委托的資源及運用、管理此一資源的權力,就理所當然要承擔向委托人交待的責任。會計原本的目的在于認定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在于把受托責任說清楚[4].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財務報告的目標,會計界存在受托責任(stewardship)和決策有用(decisionusefulness)兩大學派。上面講的實際上是受托責任的觀點。決策有用是目前關于會計目標的主流觀點,美國會計學會(AAA)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均采用決策有用的觀點。那么上述論述是否就不適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傳統企業下,資產委責者與經理人員之間是直接的委托受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委責者將根據受托者報告的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也就是所交付資源的經管情況,包括受托資源的保值增值情況,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作出相應的獎勵、處罰決定。在此環境下,財務報告當然是為了報告和解除受托責任。
現代企業中,股東通過董事會選擇經理管理企業,股東與經理人員一般很少發生直接的關系。特別是在發達的證券市場條件下,股權極為分散,資源提供者與管理者通過資本市場發生關系。由于股票可以自由轉讓,特別是廣大的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中小股東,其持有股票的目的往往并非為了投資獲取股利,而是為了投機賺取股價差額。他們持有期間往往較短,同時往往缺乏參加股東大會的動力。因此,與會計發展的初期相比,這時的委托受托關系是間接的、模糊的。但這并不等于說受托責任就不存在。
現代公司制下,眾多股東面臨著股票的持有、購入、售出、收益等決策,這些決策的作出,主要依據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也就是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委托方正是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所反映的管理當局的業績作出繼續原有契約,還是終止該契約的決策。當公司管理當局管理不善、經營效率低下,導致公司業績下滑,股票價格下跌時,積極的大股東將通過董事會“用手投票”對經理人員作出解聘、降低報酬等處罰。小股東則“用腳投票”,拋售公司股票。無論是用手投票還是用腳投票,均依賴于上市公司管理當局所提供的反映管理業績的財務報告。上述分析對于債權人也是適用的,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的履行及其結果,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這正是債權人決策時所關心的。因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是決策的依據,受托責任必然導致相應的決策:是終止委托還是繼續委托。當然,決策還包括與委托相關的其他條款,如報酬。由此,筆者認為,決策有用論和受托責任論只不過是著眼點不同而已,是對會計目標不同層面上的表述
。相比之下,反映受托責任的履行是會計更為深層次的目的,受托責任觀關注的是里,而決策有用觀注重的是決策本身,是表。受托責任是本質,決策有用是受托責任的必然邏輯,兩者是對同一事物出于不同角度而產生的不同認識,其實質內涵是一致的。
需要指出的是,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已經不再局限于直接的資財提供者-投資者和債權人,而包括其他利益相關者,如雇員、供應商、消費者等。也就是說,現代財務報告反映的受托責任是廣義的,其幫助決策的對象也是多元的。這也是現代財務報告提供社會責任、環境等方面信息的內在原由。本文的研究主要著眼于股東,而不涉及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二)從股東的角度——股權出發
從會計信息最主要的使用者-股東的角度,管理當局提供財務報告是股權的一個內容,更準確地說,是股東知情權或者說信息權的重要內容。
股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關于股權的性質,主要有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股東地位說、集合體說等五種觀點[5][6].對此筆者不擬作更多的評論,而傾向于采用雷興虎等(1997)的觀點,即所謂股權就是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因直接投資創辦公司而享有的一種獨立權利。它是由出資財產所有權轉讓而來的[5].
股權是一項綜合性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而言,股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建議權、質詢權、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等。
知情權是投資者財產權的衍生權利,它是指股東有獲取真實、準確、及時的關于公司的信息的權利,也就是投資者在作出投資選擇時是知情的。因為股東將資產投給企業,交由管理當局進行經營管理,就有權利知道其運營情況。財務報告作為企業經濟活動及其結果的綜合反映,是股東了解企業經營的最簡便的方式。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保障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糾正得以有效形式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一環,其他權利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知情權的實現與否。
首先,知情權將影響投資者是否購買或出售公司股票,也就是決定其是否成為公司的“股東”。對于那些著眼于投資的資財提供者,需要對公司的價值進行評估,這時,財務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成為價值評估的重要基礎;對于那些著眼于獲取股票價差的投資者,財務報告是影響股票價格的重要信息來源之一(盡管不是唯一來源)。虛假財務報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績效、現金流量等作出錯誤、不完整或具有誤導性的披露,將會干擾投資判斷,誘使投資者以不當的價格購買或者出售公司股票,從而招致損失。因此,知情權對于股權存在的前提-成為“股東”具有重大影響。 其次,知情權是選舉權行使的重要基礎。股東選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而股東獲取公司經營狀況的主要來源就是財務報告及其他賬簿資料。股東選擇董事,并間接地選擇經理,主要依據其經營能力的高低,而經營能力高低主要通過一系列財務報告中所反映的指標、數據加以體現。虛假財務報告將對股東在選舉高管人員、決定高管人員報酬等問題上產生誤導,使股東選擇不恰當的代表人和代理人,即產生逆向選擇問題。知情權也是股東對董事和管理層進行監督的依據,只有對公司的狀況有較為充分的了解,才能夠對董事、監事和經理形成較有力的約束,使其最大限度地從公司的角度考慮問題,如果發生舞弊行為,可以及時通過事前預防措施和事后救濟措施加以預防和糾正,從而保護股東權益。如果沒有財務報告,股東就難以了解管理當局的經營狀況及內部控制情況,股東和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和控制也就無從談起,投資者保護也就失去了保障。
第三,知情權是表決權行使的依據。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公司重大投、融資決策和其他重大問題進行表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管理層提供的財務信息。如果股東不能獲取真實、及時、完整的信息,股東的表決權將虛化。此外,股東質詢權、建議權的行使,也需要知情權的支撐。
第四,利潤是決定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當局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虛夸利潤,可能導致超額分配的問題,從而損害股東利益。現金流量、經營前景等影響股利的因素,也取決于知情權的實現。
因此,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根本權利。股東將資財交給經理去經營后,有權知道其使用情況,以確保能夠獲得回報。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告,是股權的內在要求,是公司及其管理當局的法定義務。
以上分析更多地是理論上的,事實上,現代公司法(商法)和證券法都表現出強烈的公法化傾向,公司法或證券法一般均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提供財務報告,并制定會計準則和披露規則對確認、計量和財務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予以規范。因此,現代公司下,提供財務報告已經成為一項法律義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成為一種違法行為,這決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不僅僅是一種違約行為。
三、虛假財務報告法律責任的產生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義務不僅僅包括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財務報告,而且要保證所提供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否則,就違反了報告義務,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追究虛假財務報告法律責任的必要性
1.虛假財務報告的客觀性
對于信息披露,經濟學中主要存在代理理論和信號傳遞兩種理論,但這兩種理論均不能解釋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虛假財務報告。
代理理論認為管理當局本身從自利的角度出發,為了使代理成本最低,會自愿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高質量財務報告(JensenandMeckling,1976)。但是,作為代理人的管理當局是經濟理性人,具有機會主義傾向。他們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發生偷懶、不當消費等行為,以犧牲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為了隱瞞自己的無能、舞弊行為或取得提升等利益,管理當局會故意向股東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管理當局是在對成本和效益進行比較后,發現說真話的凈收益更高,才會主動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如果造假的成本低于其可能獲得的收益,管理當局仍然會選擇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正如一位美國證券法專家所說,如果人都是天使,政府管理將成為多余,而事實是,人的本性使得證券市場不得不防范欺詐和操縱[7](p242)。此外,由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疏忽,也將導致虛假財務報告。盡管在有效市場下,投資者應該能夠識別管理當局的操縱行為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但有效市場目前畢竟只是一個假說,即便是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美國一般也只認為達到半強式有效,其大量存在的財務舞弊對投資者造成巨額損失,并對投資者信心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產生了巨大打擊。有關實證研究也表明投資者并不能識破管理當局的盈余操縱。在資本市場處于發展初期的我國,更是存在大量的虛假財務報告,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如果不對虛假陳述行為加以規制和懲罰,將造成舞弊橫行。
信號傳遞理論認為管理當局有自愿提供信息,以傳遞公司質量的信號,減少定價偏低(underpricing)的動機。Easter brook&Fischell(1984)認為,逆向選擇問題可以由市場自行解決[8].自愿且準確的披露均對公司有利。反欺詐規則和重新返回資本市場的需要都要求自愿披露的真實性[9](p98)。但信號傳遞理論所隱含的一個假設是,信號必須是不能輕易模仿的。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散布虛假的信號來欺騙外部用戶。如果不對散發虛假信號的行為進行懲罰的話,將造成虛假信號泛濫,會計信息信號傳遞作用喪失。
從資本市場的實際來看,由于存在資本市場融資、管理報酬等動機,而現有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規則、證券監管等的缺陷又為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提供了機會,因而無論是資本市場發達的美國還是資本市場上處于起步發展期的轉型國家,均出現大量的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事件。正是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是資本市場客觀存在的現象,因此,法律如不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行為進行懲罰,將導致虛假財務報告的泛濫。
2.虛假財務報告的危害性
虛假財務報告的危害是嚴重的,它將使會計信息失去有用性,造成信息用戶的判斷和決策錯誤,從而增大風險,導致投資損失。 首先,財務報告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管理當局向外部資財提供者傳遞企業質量的信號的重要方式。可靠而充分的披露,減少了外部用戶對公司前景認知的不確定性,有助于他們將資源投向那些較高質量的企業,因而他們愿意以較高的價格來購買其證券。而如果財務報告是虛假的,外部用戶難以根據其區分企業的質量,因而就會降低愿意支付的購買股票的價格。如果這樣,投資者和信貸者將會要求更高的資本報酬,以補償其風險或進行財務分析的成本,導致企業籌資活動的困難和資本成本的上升。優質的公司不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稀缺的資源流向低質量的公司,導致財務報告失去了信號傳遞功能,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喪失。最后,資本市場將會變得萎縮。因此,虛假財務報告將導致市場的失靈,降低整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在質量上良莠不齊,許多公司本身并不具備投資價值,但是通過刻意包裝,弄虛作假,最終獲得了上市資格,或取得配股、增發資格,從而得以從投資者手里圈錢,這樣勢必導致我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不經濟。
其次,損害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最終將因為投資者信心的喪失,資金從資本市場退出。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方面。證券交易中投資者的保護,是以不使一般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時錯誤地使用信息,或根據不正確的信息進行交易而受損害,實現迅速地將正確的信息讓投資者知道為目的的[10](p63)。“法律要保護投資者就應該對財務公開負責者的工作差錯和舞弊行為嚴加懲罰”[11](p423)。日本證券交易審議會1976年5月在《關于股東構成的變化與資本市場的正常狀態》中指出,對投資者的保護,必須從:(1)由于不讓知道有關事實而受損害之保護;(2)因不公正交易所受損害之保護兩方面進行[10](p4)。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掩飾不利于自身的事實,夸大有利于自身的信息。一方面會扭曲公司的價格表現,誤導投資者決策,導致其投資損失。因為市場價格的變化是由信息產生和供給的變化而引起的,如果某種行為干擾了信息的產生或供給的過程,也就干擾了市場上的價格形成。投資者往往根據財務報告中反映的信息來對公司進行價值評估,進而作出投資選擇。虛假信息干擾了市場對標的物的公允估價,從而誘導投資者作出不當的決策行為,由此損害了交易者的利益。虛假信息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來自于兩方面,投資者將資金投向低質量的公司本身就是一種損失,而一旦虛假陳述的行為暴露以后,股價的急劇變化又給投資者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另一方面,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泛濫,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勢必削減,從而將資金從資本市場陸續撤出,轉向其他投資渠道,如存入銀行、進行房地產投資等,結果造成資本市場萎縮。
第三,虛假財務報告橫行,將危害會計職業自身的發展。決策有用是會計存在的根本,如果會計提供的信息沒有用,會計就失去存在的必要。虛假財務報告提供的虛假信息當然不具有用性。因此,從長遠看,虛假財務報告損害了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有可能迫使會計信息退出資本市場,使得會計職業面臨存在和發展的危機。
3.虛假陳述責任追究制度的價值
由于兩權分離,處于公司外部的投資者與內部人之間、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將造成市場失靈,這種市場失靈僅憑資本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因此需要由政府介入,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各國都實行強制性披露制度,制定廣泛的規則和準則規定信息的種類和內容。但是,一項制度要有效,除了應當包含制度本身的要求以外,還需要包含如果不遵循這項制度將會受到何種懲罰的條款。“任何法律都不能沒有牙齒,制度只有以責任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一切以法律形態實現的目的、宗旨、理念、權利皆是如此”[12](p250)。因此,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包含兩個層面,一方面是要強制公司準確、及時、全面地披露有關信息,另一方面是要通過法律手段,對違反信息披露規則,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虛假陳述等行為進行打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上述兩個方面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或者說,追究虛假陳述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必然推論。只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要付出高昂的代價,人們才會選擇“說真話”。如果沒有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單單依靠管理當局的“聲譽”,難以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虛假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提高了造假的成本,是在公司的聲譽、管理者的聲譽、第三方(注冊會計師、投資銀行等)的驗證等之外對財務呈報行為的重要約束機制,而且與上述其他主要依賴于市場力量的約束相比,法律責任的約束顯得更有剛性,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更有威懾力,尤其是在市場還不夠發達,信譽機制作用尚不能充分發揮的時期。因此,各國證券法、公司法、商法一方面規定公司應當及時提供財務報告,另一方面也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課以法律責任,對有關公司和責任人予以懲罰,以保證信息披露制度的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