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于1987年在全國最早成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取消企業行政級別,取消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政企分開,以產權為紐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企業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運作。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的成立較好地解決了國有企業產權歸屬即國家股東不明確的問題。為了強化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和我國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經過不斷探索,建立形成了向國有全資和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制度。幾年來的實踐表示,以產權為紐帶的財務總監制度,既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符合《公司法》及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要求,又能有效地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國有資產進行監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經營安全增值的一項科學制度。
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是從1994年首推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這項活動得到了深圳市財政局的大力支持與熱情指導,國家財政部也多次派員進行了調研和宣傳。那么,財務總監制產生的內在動機是什么?財務總監制是如何運作的?財務總監制能發揮怎樣的作用?應當如何改進和完善財務總監制呢?在此向各位作一介紹。
一、財務總監制的產生背景及理論依據
深圳市國有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迅猛發展。特別是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初,隨著深圳市改革的不斷深入,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采取取消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司改造;政府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只由市投資管理公司歸口負責產權管理,國有資產分級授權經營等措施,為深圳市的國有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企業資產不斷壯大。到1994年底,國有企業凈資產為185億元,是特區成立之初32億元的5.8倍。然而,在企業大發展同時,企業的內部管理,特別是作為企業管理中心環節的財務管理明顯滯后,大多數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的問題還相當嚴重,象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有些企業盡管有制度但執行不嚴格,會計信息嚴重失真,違反財經紀律以及盲目決策、盲目擔保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領導人轉移國有資產,攜款外逃等。加強對國有企業財務監管力度的緊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能不折不扣地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構建以產權管理為特征,以維護國家權益為目標的國有企業監管體系,已作為國有企業改革成敗的大事擺在了當時負責深圳市市級國有資產經營的市投資管理公司領導的面前。在財務總監制實施之前,產權管理職能主要靠委派產權代表和選擇經營者以及其他一些產權運作來體現,監督職能主要是靠外部審計、行政監察、紀檢、內部審計等來實現。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不斷表明,監督僅僅來自同級或企業內部是遠遠不夠的,外部的監督如果不能貫穿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在,也是不全面,不及時的。資產經營公司要使其監督職能落到實處,應構建怎樣的一種監督機制呢?
由于深圳市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特區,地理位置又毗鄰港澳,外向型經濟成份比較高,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較多,這些企業不僅給深圳帶來了資金、技術、信息也帶來了一些成功的管理方法。國際上一些大型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基本上是分離的。一方面由于形成了職業的經理階層,經營權得以落實,經營者(首席執行官、總裁、地區代表等)業績突出,董事會給予加薪以及獎勵認股權證等方式予以獎勵,經營者自身無形資產也隨之增值;經營業績不好,自然下課,自身無形資產也隨之減值。另一方面,董事會通過委派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財務代表)參與企業經營過程,對企業財務、資金等方面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最后通過審計手段,對該企業以及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本人業績作出評價。經營者和財務總監從不同方面共同對董事會負責。所以,國外企業董事會(所有者)一般只管二人,一個是該企業總經理,一個是財務總監。根據客觀要求,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借鑒國外企業經驗,于1994年在全國首創向國有企業委派駐財務總監制度。其目的就是通過讓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經營運作的全過程來實現資產經營的職責,使資產經營公司真正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并保證法人財產權的實現,使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三者共同擔負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任,形成一人有機的整體,互相促進,互相制約。
從本質上看,財務總監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權,其內在機理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論來加以解釋。根據委托代理理論,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是一種基于資產經管責任的委托代理有關系,所有者將資產委托給經營者管理,而經營者受托承擔經管責任。在委托代理關系中,由于經營者與所有者是相對獨立的個體,因此二者的利益并不總是相同。同時,慮及經營者往往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所以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經營者有關于自己行為的完全信息,所有者則很難了解經營者的行為。而在利益不均衡、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往往就會出現代理人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為此,設計一套有效的機制,以約束、激勵代理人,減少代理成本,就成了現代企業理論中核心課題。由此可見,財務總監制的產生是基于對委托代理問題的控制,是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一種完善。
二、深圳市財務總監委派的具體做法
(一)先試點,后鋪開。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在征得市委、市政府的同意,并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分批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首先,確定了六家三類企業進行試點。為使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必須選派政治合格、業務過硬的財務總監,市投資管理公司決定在全國公開招聘,并于1994年4月在《深圳特區報》刊登招聘啟事,引起全國關注,收到應聘信函500余件,從中進行初步選拔,然后進行筆試、面試,最后經考查合格確定6名人選派往企業。在試點一年多后,于1996年4月又面向全國公開招聘了15名財務總監,委派到市投資管理公司系統的大中型企業。通過邊試點邊完善的辦法,于1995年9月由市國有資產委員會以深國資委(1995)11號關于頒布《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聯簽細則,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對財務總監制度進行了規定。通過向國有全資、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資產的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經過不斷實踐和總結經驗,今年3月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又以深國資委(2000)10號文下達了新的《深圳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崗位責任、聯簽制度、職務任免與管理、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等。這將對推動財務總監委派制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管理模式。財務總監實行持證上崗,任職資格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程序考核確認,由產權部門委派并負責管理,在企業坐班并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人事、工資、獎金、業務由委派部門集中管理。
(三)職責權限。被委派的財務總監負責監控企業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對經批準的各類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企業財務報告;對經批準的各類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企業財務報告;通過與總經理聯簽審核批準在限額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融資性、投資性、固定資產資金的使用和匯往境外資金及擔保、貸款事項;參與制定企業財務預決策、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二級公司承包方案、公司發行債券方案、審核公司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定期向國有產權部門報告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等。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所屬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與經理聯簽實施細則》以及《深圳市公司董事會工作暫行規定》等文件的規定,財務總監主要可行使以下職權:1、參與企業年度財務計劃的制定,并監督其實施;2、對重大投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并監督其實施;3、審核企業資金籌集和擔保的合法、合理和安全性;4、審核企業重要的財務項目,與經理聯簽董事會規定范圍內的資金支出事項;5、審核并與經理聯簽企業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6、審核企業其他有關凈資產減少的事項。財務總監在行使職權的同時,必須對以下幾方面承擔相應的責任:1、企業會計報表和重要財務報告的失真;2、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3、企業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4、企業其他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
(四)考核與獎懲。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對財務總監進行了嚴格的管理。每年都對財務總監進行一次全面考評。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根據擬定的考核內容,組成由公司領導、人事及財務部門等參加的考核小組到派駐企業了解情況,并根據個人述職報告,進行綜合評價。考核檔次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對優秀的予以重任,現已有一名財務總監被任命為某大型集團的副總經理,還有一名被委任為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對不稱職的予以懲罰,現已有兩名財務總監受到下崗處理。
三、財務總監制的意義及作用
國有企業改革到今天,相繼總結出許多方式方法,特別是在監督機制上。比如,國務院目前對大型企業實行監事會制;實行委派財務部長或會計人員制;企業內部開展紀檢和行政監察;實行企業年度審計制度等。應該說,這些制度的實行對國有企業的監管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但作為資產經營公司要完全實現其監督職能,還必須要大膽地實行財務總監制。財務總監制的實施具有以下意義:1、對資產的意義。財務總監制在加強國有資產監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上成效顯著。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在推行財務總監制之后,就再也沒有發生國企老總攜款外逃的事件,也沒有發生大的國有資產流失情況。2、對人的意義。財務總監制產生的原動力即是制衡經營者的權力,從實踐經驗來看,財務總監制在抵制腐敗與不良社會風氣的侵蝕、保護愛護干部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3、對機制的意義。財務總監制的建立是對完善企業治理結構的一種嘗試,探討如何通過財務總監來加強企業的內部審計、如何通過財務總監來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協調等問題對于推動國企改革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