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新加坡的會計準則從一開始就采用了照搬國際會計準則的方式,近年來的會計改革也體現了其在會計國際化進程中的發展。隨著我國新準則的頒布實施,我國會計的國際協調問題日益突顯,為此,我國應當借鑒新加坡會計準則的特點及其在國際協調方面的方法,提高應對國際經濟形勢變化的調整速度、會計準則制定過程的透明度、社會的參與意識和成員的廣泛性。
【關鍵詞】 新加坡;國際會計準則;國際協調;新會計準則;會計改革
作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新加坡,其經濟發展在經歷了自由港、特產港及工業化階段之后,至今仍保持著較低但穩定的經濟增長率,其中外資在新加坡的經濟發展中扮演了極為關鍵的角色,跨國公司幾乎完全支配國民經濟。經濟的獨立性和外向性使得新加坡的會計采取了照搬國際會計準則的方式。相比之下,我國的會計準則采取了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漸進的方式,走一條中國特色的國際化協調道路。本文擬從新加坡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改革、準則修訂過程及2007年準則的修訂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并簡要談談對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啟示。
一、新加坡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
在2003年之前,新加坡會計準則的制定是由注冊會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Singapore簡稱ICPAS)負責的,ICPAS是1987年在會計法下成立的會計職業團體,不隸屬于任何部門。成員中有八名來自其會員,其他三名代表則是由財政部指定。ICPAS制定的會計準則稱為“會計準則說明書”(Statement of Accounting Standard,簡稱SAS)和解釋公告(INT),分別基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和解釋公告(SIC),只對部分準則稍加改動。
目前新加坡公司使用的是公司披露與治理委員會(CCDG) 發布的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FRS),CCDG建立的背景是為了使新加坡成為重要的商業和金融中心,政府感到需要提高公眾投資者對新加坡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的信心,而同時期其他法規的發展也突顯出公司治理和財務報表披露的重要性。于是,在2002年7月《公司法》修訂后,CCDG 由財政部在2002年8月16日發起成立,其所有成員均由財政部委任,分別是來自商界、職業界,學術界和政府的代表,成員較前具有更大的廣泛性。
從2003年1月1日起,CCDG開始代替ICPAS制定新加坡會計準則,而ICPAS由一個法定的團體改組為一個非法定的會計職業協會,只是提供技術支持和處理反饋意見。會計準則制定的責任脫離私人的機構而由政府控制,這個變化產生的重要影響就是——會計準則由法律強制執行,這也是FRS和 SAS的最大區別。事實上,由CCDG制定的會計準則已體現在公司法中并且成為其一部分。通過立法來規定公司遵守會計準則確立了準則的權威性,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現。
CCDG所制定的FRS仍基本采用了IASB發布的IFRS, 但IASB的每個準則都要在仔細考慮后才能應用為新加坡的準則。比如IFRS中的“關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退休福利”,“物價變動”等在新加坡并沒有對應的準則。自制定以后,FRS及其解釋經過了多次修訂。經過2006年的修訂,目前有效的FRS有38條,INT FRS有19條。其中26條FRS與IFRS完全一致,而其余12條則在范圍、條件、有效日期和披露方面與IFRS有少許出入,這12條為:FRS16 ———財產、廠房和設備(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 );FRS17———租賃(Leases);FRS27———合并報表和個別報表(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FRS28 ———聯屬公司投資(Investment in Associates);FRS31 ———合營公司權益(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FRS36 ———資產減損(Impairment of Assets) ; FRS 38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FRS 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FRS 40 ———投資實體 (Investment Property);FRS 102———股權支付方式交易(Share-based Payment);FRS 103———企業合并(Business Combination);FRS 107———金融工具:披露(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但是所有的FRS解釋公告都與相應的IFRIC解釋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加坡會計準則修訂過程
中國具體會計準則的出臺常與證券市場的危機聯系在一起,是“救火式”、“亡羊補牢”式的準則,相比之下,新加坡的CCDG則是隨時與IASB等機構溝通,根據實際需要修訂計劃,對環境變化產生的新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其準則修訂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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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IASB就制定新的IFRS、對現有IFRS或IAS進行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委員會(IFRIC)發布草案,或者對現有解釋進行修訂。四種情況發布征求意見稿時,即CCDG也會在其網站上就相對應的FRS發布征求意見稿,以征求公眾的意見。近年來,ICPAS也在其網站發布了CCDG的征求意見稿和解釋草案,以征求其成員的意見。
2. 公眾對CCDG征求意見稿發表意見的期限通常是一個月,即在IASB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這樣就有充足的時間在提交給IASB之前收集意見,據以起草給IASB的評論信并復核信件。
3. CCDG從ICPAS名單上列舉的大約50個利益團體尋求反饋。這些利益團體包括工業聯合會,政府機構,上市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和學術協會。為了從這些機構獲得更多的意見,CCDG會對FRS/INT FRS征求意見稿涉及的不同產業分別舉辦公眾咨詢會,而公眾都可以通過CCDG郵箱、傳真或信件提交他們的意見。
?。ǘ?審查收到的評論
1. 為了保證審查過程的充分、有效,ICPAS 會計準則委員會成立了一個下屬代表委員會,包括會計準則委員會成員和對準則制定有重要影響和利益關系的產業界代表(比如銀行業,制造業,保險業等等)。由這些委員形成的核心專家組將一起研討與各自領域相關的會計事項。之后,會計準則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發表他們的建議及擬定的意見稿供會計準則委員會參考。
2. 在慎重考慮后,會計準則委員會將向ICPAS委員會提交反饋總結和意見信。 CCDG通過審查這些意見和IASB文件決定是否支持意見信草稿。如果CCDG支持最終的意見信草稿,CCDG秘書處將把簽字的意見信發送到IASB郵箱,并在CCDG的網站上公布。
?。ㄈ?最終準則的發布
1. 在征求意見后,CCDG和ICPAS會繼續關注IASB的動向,以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修改準則。當IASB發布最終的準則和解釋后,在考慮對相關股東影響的前提下,ICPAS 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相關的下屬委員會將審查最終的準則和解釋,然后向ICPAS委員會和CCDG提出建議。新準則是否在新加坡所有公司或只在部分公司內采納,CCDG將在考慮后做出決定。
2. 根據CCDG采納某項IFRS/IAS的決定,秘書處將公布相關公司法規的修訂,并且協助ICPAS將 FRS/INT FRS發布在CCDG的網站上
三、新加坡2007年會計準則的修訂
新加坡在2007年對16條FRS進行了修訂,并新增了FRS108———經營部分(Operating Segments),主要是有關財務報表中實體經營活動部分的信息披露。在今年2月22日CCDG先修訂了10條FRS, 接著在7月20日又修訂了8條FRS,變動的范圍占到3/4。CCDG在財務報告準則的引言部分指明了其修訂FRS的目標:一種是作為提高FRS質量的一部分,這種提高的目標是為了減少準則中的選擇、冗余和沖突,以及解決一些國際協調問題。這個目標體現在對“財務報表披露”、“存貨”、“合并報表和個別報表”準則的修訂中。
例如,《FRS2——存貨》去除了“在歷史成本系統下擁有”的表述(held under the historical cost system),明確了存貨的范圍,并不再使用“后進先出法”來計算成本。修訂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小存貨計量的可選擇性。
而另一種修訂是作為企業合并項目的一部分,目的是為了提高對有關企業合并及合并中產生的商譽和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的質量,并尋求準則的國際協調。
例如修訂后的《FRS36——資產減值》規定:公司應每年計量沒有固定使用年限和未投入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可回收金額(recoverable amount),無論其是否有減值現象;對于企業合并中獲得的商譽要每年進行減值測試;此外,對現金產出單元(cash-generating unit)的范圍、商譽減值測試的時間和測試時將商譽歸集到現金產出單元等問題都采用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