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2000年7月份印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0]3號,以下簡稱《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稅收返還和補貼收入等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多次頒發文件,對企業稅收返還和補貼收入等的會計處理作出一系列的規定。本文現以有關文件的規定為依據,結合行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介紹企業稅收返還和補貼收入等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稅收返還和補貼收入的稅收處理
(一)流轉稅返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減免、返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及返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對直接減免或即征即退的,應并入當年利潤;對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還的,應并入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利潤。
(二)補貼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收返還的會計處理
(一)稅收返還會計處理的原則
財政部印發的《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6號,以下簡稱《通知》),與《規定》中關于流轉稅返還會計處理的規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業收到退稅、稅款返還等款項,記帳原則是“從哪即來,還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營業稅、所得稅,以及生產企業的收到先征返還的消費稅,均應記回原計稅時所在的損益科目,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收到退稅時,也應記入計稅時掛帳的應收項目。
2.增值稅因其屬“價外稅”,退稅或稅收返還時不宜再記回銷售收入中,所以按規定應記入補貼收入。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消費稅,因為本企業并沒有計算交納消費稅,但消費稅已在生產廠家交納而包含在買價中,所以計算退稅時應沖減出口商品的銷售成本。
(二)稅收返還的具體會計處理1.增值稅
按照《規定》、《通知》的要求,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消費稅
按照《規定》、《通知》和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字[1993]83號)等法規性文件的規定:
(1)企業收到先征后返還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按規定先征后退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帳款”(其他企業)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帳款”科目。(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退消費稅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出口退稅”(其他企業)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商品銷售成本”(其他企業)科目;收到退回的稅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3.營業稅
《規定》、《通知》均要求,企業收到退回的營業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業所得稅
按照《規定》,公司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應當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上述《規定》是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當如何處理,筆者尚未見有關規定,但對照《規定》,筆者認為其他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也應參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補貼收入的會計處理
本處的補貼收入,指企業收到的撥款、補貼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業收到的退稅、稅收返還等收入。
(一)公司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定》,對于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撥款使用時,借記“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專有技術”等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形成資產的價值,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
對未形成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撥款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要上交的,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額補貼等會計處理
公司如有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等,《規定》要求,公司應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補貼款進行會計處理,即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屬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除有規定的專門用途外,公司應于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業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1993年會計改革時財政部制發的一系列行業會計制度,均未涉及專項撥款的核算。為此,財政部;先后印發了(93)財會字第29號,(93)財會字第35號、(94)財會二字第19號等文件(以下合稱《補充規定》),就企業專項撥款核算等對行業會計制度作了補充規定:
1.企業應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
2.專項撥款使用、轉銷、核銷的程序和會計處理,與本文以上介紹的公司專項撥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點:將各道分錄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改為“專項應付款”科目。
3.企業資產負債表未設“專項應付款”項目,因此《補充規定》要求將“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并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照現金流量表準則的規定,收到專項撥款一般應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撥款數額大的,可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單列項目反映;撥款項目完成后結余款上交時,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
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四)其他企業定額補貼的會計處理
按照《補充規定》,工業、商品流通等行業的企業應在會計科目表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設“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營業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設“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已收取或應收取的補貼收入。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收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