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現行一般做法,發生盈虧和毀損的存貨,在報經批準以前,應按成本(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中,屬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經批準后轉作管理費用,然而筆者認為。對于自然損耗導致的存貨盤虧轉作管理費用,似乎欠妥。因為:
1.不符合客觀性原則。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各種費用。顯然,存貨由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并非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能控制,卻要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責任,很不客觀。
2.不符合配比原則。原材料等存貨的自然損耗與材料采購時的合理損耗是同一性質,理應調整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的單位實際成本。若將其轉作管理費用,就會導致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制造成本降低,從而使產品的銷售收入與其產品銷售成舉不能配比。
3.不便于對責任中心業績考核。自然損耗導致存貨盤虧的不同會計處理,將會便標準成不中心和費用中心有不同的考核結論,因為單位存貨的自然損耗量在一定的時期內基本固定,所以企業一個會計期間內存貨的自然損耗量與投入的原材料和產出的產成品等存貨量密切相關。將這種存貨的自然損耗在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的單位實際成本中調整(即列入標準成本中心)比轉作管理費用(即列入費用中心)更有利于合理考核責任中心業績。
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自然損耗造成存貨盤虧,在報經批準以前,應按其成本(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報經批準以后轉增發出存貨或期末存貨成本,即借記“生產成本”、“原材料”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