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科目及賬務處理、報表列報中均刪除了待攤預提,但并未在任何一處地方明確不允許再待攤預提,尤其報表列報連填表說明也省略了。這兩個科目從指南和科目中完全消失了,但在正文中還保留了兩處:中期財務報告第十三條: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現金流量表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五)待攤費用;(六)預提費用;
運輸企業待攤費用中的預付保險費,還有預付的租金可以通過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核算,畢竟這是金額確定的,而與以后的經營活動相關的;但預提費用的科目就有些麻煩了,如運雜費、已發生未結算的修理費等等。
觀點一:在其他資產和其他負債中列示;
觀點二:將待攤轉入預付帳款,預提轉入預收帳款;
觀點三:新準則的原則就是不允許待攤、預提,好像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準則這樣規定,沒有辦法,那么對接時,待攤費用全部調整期初留存收益,預提費用根據性質進行劃分,屬于已經發生但是只是發票未到的預提應當根據性質分到應付或者其他應付,屬于尚未發生,只是根據企業經驗數據進行預提的則應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