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有關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的會計實務問題,包括建造期間收入的確認;基礎設施建造完成確認資產的類別及具體條件;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的收入確認和計量;與基礎設施有關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等問題。
【關鍵詞】 特許經營權;基礎設施;金融資產;無形資產;運營收入
近年來,很多國家的公路、橋梁、管道、監獄、醫院、飛機場、用水輸送設施、能源供應和電信網絡都采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例如,英國的英法海峽隧道、澳大利亞的悉尼港區隧道、馬來西亞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隨著特許經營權融資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將成為各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我國政府從加強資本運營入手,對新的經營模式實施了一系列有意義的嘗試。 例如,香港的中區海底隧道、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廣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東線高速公路、上海大連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項目相繼采用特許經營權模式,引進外資和國內上市公司資金進行建設。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眾公用等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探索已成為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新動力。
所謂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通過合同形式授予企業的一種特許權,許可其在特許期內負責為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此種特許經營權的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國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建造有關基礎設施,并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進行管理和提供后續服務。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移交時的性能和狀態等作出了明確約定。
隨著特許經營方式的推廣,有關的會計處理及其規范也被廣泛討論和關注。其主要的會計問題有: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資產確認、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的收入計量、涉及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確認、與基礎設施有關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等問題。
一、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
建造期間,負責建造基礎設施的項目公司主要的會計問題是能否確認收入。由于項目公司對所建造的基礎設施沒有處置權,且未獲得使用壽命內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因此,項目公司建造基礎設施不是自建固定資產,而是對外提供建造服務,理應確認勞務收入。更何況基礎設施是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企業的,建造合同的合同價格代表公允價值,是計量收入的可靠依據。所以,建造期間,項目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確認與建造服務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礎設施形成的資產確認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項目單位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運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的,就形成一種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應將此項特許權確認為無形資產。而且,取得該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確定應予資本化的金額。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運營服務收取的費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項目公司應將此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無論特許經營權合同如何規定,所建造基礎設施都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核算。雖然用于經營的基礎設施能為合同投資方帶來收益,但合同投資方不擁有其產權,沒有占有和處分的權利,并在約定期結束后就不再擁有經營的權利。而且,由于基礎設施在約定的期限結束后,無條件移交給政府,如果項目公司按預計使用壽命計提折舊,使用壽命通常長于合同期限,移交時基礎設施無償轉移,顯然已經沒有價值補償,但賬面卻仍有大額固定資產凈值將無法消化。很明顯,這是對資產性質的認定出現了偏差。
三、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后的收入確認及計量
如果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的經營服務,且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相對的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特許經營權代表一種收益獲取權。運營方提供服務給社會公眾,并向公眾收取通行費。通行費收入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能夠可靠計量,所以,運營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來確認運營服務收入。
與運營服務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構成內容是特許經營權的攤銷額。特許經營權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能夠給企業帶來收益,但是當合同終止時,所建的基礎設施就會無償交給讓渡方,所以其價值應當分期攤銷。如果基礎設施預計的使用壽命長于特許經營權的年限,應當按照特許經營權的年限進行攤銷。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采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的基礎設施,很多項目由政府決定免費為公眾提供服務。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投資方不能向公眾收費,由政府按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每年向其支付補償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應的補償款以替代項目本身應有的經營收入,特許經營權項目就不具備商業價值,無法運作實施。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和通常情況下政府為扶植或鼓勵某項產業的發展所支付的補貼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屬于提供建造勞務和融資所取得的投資回報;后者屬于所獲得的無償性經濟支持。對于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款,應當合理劃分,確認相應的收入。
1.運營服務收入的確認。對于運營服務收入,由于沒有直接向公眾收費的權利,根據《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的規定,應當從讓渡方支付的回報補償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確認。
運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觀地體現運營成果。實際工作中,由于BOT項目類別相差較大,例如:公路、隧道、橋梁的運營養護成本,與電信設施的維護成本就有較大差異,同時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因素等也往往會對特許經營權收費產生影響,因此,應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中對于項目收益的預測,充分調研行業數據,合理確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確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長期應收款,作為金融資產,采用實際利率法核算。長期應收款按公允價值初始計量,按實際利率法確定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即初始確認的金額加上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該金額的累積利息減去還款額。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作為金融資產形成的投資收益入賬。
(1)采用項目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較長,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許經營權的價值轉移是逐期進行的,資金回籠期相應也比較長,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是長遠的。所謂內含報酬率,就是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凈現值等于零時的折現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達到的具體報酬率,是基礎設施項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內在的獲利水平。因此,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能夠反映較長期限內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
(2)當貸款利率發生變化時,內含報酬率應視合同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條款中,政府不承擔相應的利率風險,內含報酬率就不會變化。相應地,企業就只能通過降低財務融資成本穩定項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條款中,政府補貼款的數額與貸款利率高低掛鉤,貸款利率發生變化,相應地增加或減少政府補償,那么據此計算的內含報酬率也應相應修正。
(3)由于內含報酬率系根據預測的現金流量進行估算的,當實際發生的現金流量與預測的現金流量發生較大差異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內含報酬率進行重新測算并修正。
3.區分服務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原則。首先預計運營收入,即需要預計運營成本和運營服務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據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計算項目內含報酬率,確定投資收益。
具體計量步驟如下:
(1)確定運營行業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2)根據測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設施測算的運營成本數據,得出運營期內各期運營收入;
(3)年政府回報補償-年運營服務收入=年金融資產還本及收益額;
(4)年長期應收款回收額=年金融資產還本及收益額-年投資收益。年投資收益根據實際利率與長期應收款凈值計算取得。劃分和計算步驟如圖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業通過投標競得政府授予的建設運營隧道18年的特許經營權。項目總投資13億元,其中:自籌資金2.9億元,項目貸款10.1億元。建設期為3年,經營期15年。該隧道不對外收費。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億元作為回報補償款。假定運營行業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確定為30%。經營期結束后,基礎設施無償移交政府。
(1)各期運營收入計算如表1所示。
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第一,項目公司在基礎設施建造完工時:
借:長期應收款(根據確認的總投資)130 000(萬元)
貸:在建工程130 000(萬元)
第二,項目公司在運營期內確認各期營運收入(以第1年為例):
根據公允成本毛利率確定運營收入為1 734×(1+30%)
=2 254(萬元)
借:應收賬款2 25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 254 (萬元)
第三,項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15 000(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12 746(萬元)
應收賬款 2 254(萬元)
第四,項目公司發生運營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發生數)
貸: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等
第五,項目公司確認借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按貸款合同計算)
貸: 應付利息
(2)各期現金流量測算及內含報酬率計算如表2所示。
根據上述現金流量,得出內含報酬率為4.79%。如果不使用電子計算機,內含報酬率要用若干個折現率進行逐步測試,使用內插法進行計算,直至找到凈現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個折現率。
確認投資收益的有關會計分錄如下:(以第1年為例)
借:長期應收款6 226(萬元)
貸: 投資收益6 226(萬元)
四、與基礎設施有關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建設期間的借款費用
對于按合同規定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運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費的,項目在取得該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應予以資本化,即計入該無形資產的成本。
對于按合同規定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從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收取補償的,項目公司在取得該金融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應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
(二)運營期間的借款費用
基礎設施建成后運營期內發生的借款費用,均在發生當期計入損益。
五、結束語
總之,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要的投融資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會計準則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項目實質,通過恰當的會計核算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項目的效益,需要進一步的理論研究和在實踐中的不斷探索與總結。
【主要參考文獻】
[1]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 2006-11.
[2] 關于企業以特許經營權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財辦會[200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