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報名范圍和條件
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已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包括財政,稅收專業經濟師,審計師),符合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條件或破格條件,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在職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考試科目,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采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
考試時間為2008年9月7日上午8:30--12:00,共計210分鐘.
三,報名辦法:凡我市市區(不含中央和省直駐鄭單位)的考生可直接到鄭州市財政局報名;各縣(市),上街區的考生到當地財政局報名.各縣(市)財政局匯總后報鄭州市財政局.
四,報名需交驗的證件: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級職稱證(包括會計師,經濟師,審計師)原件和報名表,近期一寸照片兩張.
五,報名時間:2008年6月5日--6月25日.
六,報名費和考試用書:報名費100元,考試用書報名時征訂.
七,咨詢電話:67180303
鄭州財政公眾網:www.zzcz.gov.cn
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豫人職 [2005]5 號
各省轄市和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各大專院校:
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改革的有關精神,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達成一致,我們對《河南省會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豫人職 [2003]25 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
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促進高素質會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現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并通過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三,評審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客觀公正,激勵競爭,社會公認的原則,注重對會計專業人員學識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
(二)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近五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四)外語水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五)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二,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 2 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 5 年以上.
(四)不具備以上規定學歷,累計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 15 年以上,并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 5 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和國內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
(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以上:
1 ,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獨立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兩篇以上.
2 ,公開出版有較高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撰寫 3 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的會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
3 ,參與省,部級以上下達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獲得省,部級三等以上成果獎.
4 ,在省以上內部刊物和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獨立撰寫的有價值的會計或相關論文 4 篇以上.
二,工作經歷和能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省或省轄市(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會財稅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
(二)全省行業性或省轄市地區性財會,財稅改革工作的主要設計者或組織者.
(三)制訂過大,中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辦法.
(四)主持,指導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
(五)主持過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大中型企業財務及稅務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
三,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
(一)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實現規范化,會計管理實現信息化,被縣以上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單位.
(二)在參加編寫(制訂)省轄市以上(包括行業)執行的財會,財稅制度或管理辦法中發揮重要作用,被采納實施,效果顯著.
(三)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經省或省轄市主管部門認定,成績突出.
(四)所制訂的大,中型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辦法,經本單位實踐證明效果顯著.
(五)提出的創見性建議被本單位采納,大幅度提高企,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六)主持過 5 個以上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 5 個以上大中型企業稅務,財會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工作,業績突出.
(七)工作業績突出,主管的財會部門被省轄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財會工作業績突出,被省轄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
四,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不符合學歷或資歷要求,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三條以上:
(一)在會計或相關專業方面獲得省,部級二等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的主要專業技術決策工作,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者.
(三)公開出版過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限前三名);或擔任主編,副主編,公開出版三部以上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擔任務不少于 3 萬字).
(四)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不少于 3000 字,獨立完成的專業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五)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成績顯著,受到省(部)級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轄市級政府表彰二次以上者.
第四章 附 則
一,本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的要求應同時具備.
二,正常申報人員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和業績成果,系取得會計師資格和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情況.
三,本條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意見和省轄市以上財政或稅務等綜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證明材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 書號的著作.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是指具有 CN 刊號的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獲獎成果須同時提交獲獎證書及批文.
五,本條件中的 相關專業 包括財務,財政,稅務,審計專業; 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指財政稅收專業經濟師,審計師.
六,本條件中所稱 以上 均含本級.
七,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年度年底.
八,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 的通知》(豫人職[ 2003 ] 25 號)同時廢止.
照片二
(請在照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身份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