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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籌調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通知》(財資〔2024〕175號)的工作要求和有關規范及技術標準,我市在上海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建立“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以下簡稱“資產調劑共享平臺”),實現與財政部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對接,打通中央與各省市以及各省市之間的資產調劑共享信息通道。現就做好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數據管理及功能應用等具體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產調劑共享平臺主要功能和工作職責分工
(一)功能模塊主要內容
通過資產調劑共享平臺六大功能模塊的運行,實現與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有機銜接,保障我市及全國資產調劑共享供需信息的匯聚和發布。
1. 調劑廣場。集中展示財政部已完成審核、調劑范圍為全國或我市的可調劑資產信息。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可結合自身資產配置需求,在調劑廣場內查找符合本單位使用需求的資產,與資產持有單位協商一致后,由資產持有單位按照相關資產處置或使用管理規定辦理資產處置或使用手續。
2. 共享廣場。集中展示財政部已完成審核、共享范圍為全國或我市的可共享資產信息。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可結合自身業務需要,在共享廣場中查找符合本單位使用要求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等資產,與資產持有單位協商一致后,由資產持有單位按照有關資產共享使用管理要求辦理資產使用手續。
3. 需求廣場。集中展示全國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發布的資產調劑或共享需求。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查看需求廣場后如發現本單位有符合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需求的可調劑共享資產,可與提出資產調劑或共享需求的單位協商一致后由資產持有單位按照“調劑廣場”或“共享廣場”的有關管理要求辦理資產調劑或共享相關手續。
4. 調劑資產。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此功能模塊中將待發布的可調劑資產發布至調劑廣場。各單位待發布的“調劑資產”數據從本單位公物倉在倉資產信息中自動獲取。
5. 共享資產。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此功能模塊中將待發布的可共享資產發布至共享廣場。各單位待發布的“共享資產”數據從本單位資產信息卡片“是否共享共用”字段中選擇“是”的科研儀器設備資產信息中自動獲取(該類資產應已依托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提供共享服務)。
6. 我的需求。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結合自身資產配置需求,在此發布及管理本單位的各類資產調劑或共享需求。
(二)工作職責分工
1. 市財政局、市機管局:負責匯聚全市資產調劑共享供需信息并通過匯總系統上報財政部,并接收財政部下發的有關資產調劑共享的供需信息在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有關功能模塊中進行集中展示。負責對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運營和應用進行綜合管理。
2. 各區財政局、區機管局:負責對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數據管理及應用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配合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做好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運營和應用管理工作。
3. 各級主管部門:組織和督導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要求做好資產調劑共享供需信息發布管理和數據治理更新等工作,加強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統籌調劑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4.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調劑資產”“共享資產”和“我的需求”功能模塊,按規定做好本單位的可調劑共享資產供需信息的數據治理和發布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我市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籌調劑使用的有關規定,通過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調劑廣場”“共享廣場”“需求廣場”功能模塊,及時查詢財政部匯總下發的可調劑資產信息、可共享資產信息和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調劑共享需求信息,積極參與全國和我市范圍內的資產調劑共享工作,按規定辦理可調劑共享資產的使用或處置手續。
二、工作任務及要求
(一)完成調劑共享資產數據首次數據治理及發布工作
1. 按規定時限完成可調劑共享資產數據治理工作
(1)調劑資產數據治理: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現有的公物倉在倉資產進行盤點梳理,按照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操作手冊說明,在6月15日前完成公物倉在倉資產信息卡片有關字段內容的補充和完善(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操作手冊可從上海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首頁的“公告通知”欄目中下載)。
(2)共享資產數據治理: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已在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中實施共享的科研儀器設備資產,按照我市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操作手冊說明,在6月15日前完成資產信息卡片有關字段內容的補充和完善。
(3)數據治理路徑:使用我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進行資產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通過“公物倉信息變動”和“一般信息變動”功能模塊,對本單位公物倉在倉資產及科研儀器設備資產進行數據治理。市級行政單位應在市機管局的智慧國資系統中通過“公物倉信息變動”功能對本單位公物倉在倉資產進行數據治理。使用單位版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本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對本單位公物倉在倉資產及科研儀器設備資產進行數據治理,并確保數據治理結果與我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實現實時對接和動態更新。
2. 按規定時限完成可調劑共享資產數據發布工作
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有關調劑共享資產數據治理工作后,應立即在資產調劑共享平臺的“調劑資產”或“共享資產”功能模塊中完成可調劑共享資產的數據發布工作。
(二)做好資產調劑共享平臺功能常態化應用工作
1. 做好調劑共享資產信息發布和維護
(1)調劑資產信息維護: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我市《加強公物倉財政資源統籌 完善公物倉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實施方案》要求,按照市級或各區公物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將本單位具有良好使用狀態、可供調劑使用的閑置、長期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等資產及時納入公物倉管理,夯實可發布至平臺的調劑資產數據基礎。
(2)共享資產信息維護:利用我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進行資產共享服務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做好資產信息卡片中共享共用字段的信息維護工作,夯實可發布至平臺的共享資產數據基礎。
(3)日常數據更新維護: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調劑共享資產的動態管理,保障本單位可調劑共享資產信息發布的及時、完整、準確,對于已發布但無法實施調劑共享的資產,應及時予以信息數據清理。
2. 做好資產調劑共享需求信息發布和清理
我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新增資產配置需求,應當按照市級或各區公物倉管理辦法的規定,優先查詢、匹配和選用本級公物倉資產,本級公物倉資產無法滿足需求的,可在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我的需求”功能模塊中發布需求信息,發布需求信息時應針對不同類型資產提出具體技術指標要求。同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對于已經完成配置的資產需求,應及時清理已發布的需求信息。
(三)認真組織開展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應用工作
各級主管部門應充分認識運用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深化資產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協調,督促并指導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制定專項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并落實責任人,保證相關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將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深度融入資產管理日常工作中,將公物倉管理、資產調劑共享平臺應用等資產統籌調劑機制作為加強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的重要抓手,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將有關資產調劑共享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每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重要內容予以反映;同時,應在日常資產管理工作中注重收集整理有關推進資產調劑共享工作的典型案例,并及時向各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為全國和我市復制推廣先進經驗積累素材。
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發現有關問題請及時與各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溝通聯系;發現有關系統操作問題,可通過上海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我要提問”功能模塊提交工單進行問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