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一、為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體制機制改革,全面落實堅持過緊日子工作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規范政府采購帶量集中采購行為、發揮規模采購優勢,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帶量集中采購,是指不同預算單位由于具有共性采購需求,委托同一預算單位作為采購主體,開展同一品目貨物、服務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活動。
帶量集中采購主要采用批量統采分簽模式,是指將不同預算單位已落實預算資金,需采購同一品目的貨物、服務,由牽頭單位合并需求后統一采購,不同預算單位再分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各自支付資金。
鼓勵符合條件的市縣和部門探索統采統簽的集中采購模式。
三、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項目可以組織開展帶量集中采購。涉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匯總預算金額超過400萬元(含)的,鼓勵實施帶量集中采購。
四、帶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品目屬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采購活動。鼓勵采購單位將社會關注度較高、關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五、帶量集中采購單位按照在采購活動中承擔的不同職責分為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兩類,各參與單位(采購單位)按照自愿的原則推薦一家參與單位或上級單位作為牽頭單位。采購單位包括省、市、縣(市、區)不同預算級次的,原則上以預算級次最高的單位或其指定的單位作為牽頭單位。
六、牽頭單位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參與單位填報采購需求意向、匯總采購需求意向;
(二)受參與單位委托集中公開采購意向;
(三)按規定組織開展采購需求調查、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
(四)匯總辦理臨時采購計劃,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
(五)確認采購文件、委派采購人代表、確認采購結果、簽訂采購協議;
(六)組織各參與單位簽訂合同;
(七)做好采購信息公開、數據統計、檔案材料保管等工作。
七、參與單位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向牽頭單位提交采購需求意向(包含采購數量、采購預算等)、出具自愿參與的委托函;
(二)公開采購意向或委托牽頭單位公開采購意向;
(三)配合牽頭單位做好采購需求調查和采購需求編制;
(四)編制采購計劃;
(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開展本單位項目履約驗收;
(七)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資金;
(八)做好采購信息公開、數據統計、檔案保管等工作。
八、帶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操作均通過預算一體化系統、政府采購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進行。
(一)各采購單位自行公開或統一委托牽頭單位匯總公開參與帶量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意向;
(二)參與單位在預算一體化系統內編制采購計劃,委托牽頭單位辦理臨時采購計劃。牽頭單位在匯總辦理臨時采購計劃時,類型必須選擇“受委托采購”;
(三)牽頭單位組織編制采購需求,通過“云平臺”將臨時采購計劃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
(四)牽頭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項目采購有關流程,編制采購文件并發布采購公告,組織評審活動;
(五)牽頭單位在項目評審結束后,確認采購結果;
(六)牽頭單位在項目中標(成交)公告發布后,簽訂采購協議;
(七)各采購單位編制正式采購計劃時,需與“受委托采購”的臨時采購計劃關聯,并在項目中標(成交)公告發布后,完成合同簽訂及公告。
九、牽頭單位應及時通知參與單位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合同并按規定進行公告。
十、牽頭單位負責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參與單位協助。
十一、項目合同履行中,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補充合同。
十二、各采購單位在帶量集中采購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購公告發布或采購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退出帶量集中采購活動或中止帶量集中采購活動;
(二)不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三)不按采購合同約定組織驗收,不按時支付合同款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三、本指引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為準。
十四、本指引自2025年*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帶量集中采購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