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我國在2008年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三項政策。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認定(復審)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可以自認定(復審)當年起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該“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進一步解釋為“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也就是說,根據以上規定,一旦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可以申請適用15%的低稅率。同時,假設一創業投資企業到2008年對某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80萬元投資剛好滿兩年,就可以按照80×70%=56萬元的金額,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該創業投資公司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僅有50萬元,不足抵扣,則剩余的6萬元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繼續抵扣,最終享受到56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