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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和《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2023〕6號)要求,加強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管理,我廳制訂了《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請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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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6月26日
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和完善我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制度,加強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管理,完善評審專家遴選、調整和退出機制,保障評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據《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專家庫規模
省財政廳負責組建專家庫,評審專家對省財政廳負責。專家庫包括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以下簡稱高師專家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以下簡稱正高師專家庫),高師專家庫和正高師專家庫總人數分別為150人和100人。專家庫分別由主任委員、專業評議組組長和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不少于5人。高師專家庫中45周歲以下、正高師專家庫中50周歲以下評審專家人數分別不少于相應專家庫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評審專家遴選原則
省財政廳按照以德為先、好中選優的原則,適當兼顧行業代表性、年齡結構和地區平衡等情況,廣泛吸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能力強、學術威望高,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專家,組建專家庫。
三、評審專家申報條件
評審專家申報范圍為在浙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或在浙高等院校從事會計教學的在職教師,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未有因執業活動違法或違紀受過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行業懲戒、行政處理處罰、刑事處罰等情況;
2.具有與所評審任職資格相對應或更高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實行評聘結合的事業單位還須擔任相應高級職務,從事會計教學的在職教師為具有與所評審任職資格相對應或更高的職稱),以及較為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實踐經驗或會計教學經驗。其中具有與所評任職資格相對應的資格(或職稱)的,還須滿足二年及以上該高級職務任職經歷;
3.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工作作風嚴謹細致、認真負責,具備履行評審工作職責的能力;
4.能夠保證參加集中評審所需的工作時間;
5.身體健康,截至申報屆次期滿時未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專業評議組組長條件
專業評議組組長除具備評審專家申報條件外,還須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原則上從多次參加評審并且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評審質量較高的評審專家中選拔擔任。
五、評委會主任委員條件
評委會主任委員除具備評審專家申報條件外,還須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原則上應擔任過專業評議組組長,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高等院校擔任會計類相關學科二級學院院長、會計系主任或相當及以上職務;
2.在本單位繳納社保人員200人以上事業單位負責人;
3.大型企業單位負責人,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主管部門最新認定為準;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新公布的綜合評價排名前100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股東,合伙人或股東以經財政部門備案登記為準。
六、評審專家遴選程序
采取個人申報、單位審核推薦、設區市財政局審核推薦、省財政廳擇優選聘的方式進行遴選,評審專家由省財政廳發放聘書,每屆聘期3年。
七、專家庫分類管理
高師專家庫和正高師專家庫分別進行管理,評審專家不混庫使用。評審專家按照評委會主任委員、專業評議組組長和委員進行細化管理。
八、評委產生
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評審工作量,確定每個評審年度的評委會人數規模。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于評審會議召開前一周內,通過浙江省專業技術人才管理服務平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擔任該評審年度評委。被抽中的評審專家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平臺的,視為放棄。
九、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及要求
評審專家應加強對會計工作發展動態和各行業會計創新改革的學習,嚴格執行《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熟練掌握量化評評價標準,增強評審工作能力。評審專家擔任評委的,須履行以下職責并遵守評審相關規定:
1.執行評審規范。執行評審規范,堅持評價標準,不得接受請托事項,獨立、客觀履行職責,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2.遵守評審紀律。自覺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服從評審工作安排,按時、保質完成評審。無特殊情況應全程參加評審,未經評委會主任委員批準不得擅自缺席。
3.遵守保密紀律。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申報材料和評審過程中的賦分情況、評審意見、評議意見、投票情況、票決結果等過程性信息,不得下載、拍照、拷貝、抄錄等,不得對外散布或告知其他人員。
4.主動申請回避。評委涉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等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評審專家要認真做好個人信息維護工作,工作單位、工作崗位或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于相關信息變化之日起1個月內主動向省財政廳報告個人信息變更情況。
十、評審專家評價考核機制
省財政廳建立評審專家評價考核機制,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屆評審專家遴選的重要參考。
十一、評審專家調整及退出機制
專家庫成員每3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應將其調出專家庫,收回聘書,并通知評審專家所在單位和當地財政部門,不再納入評審專家遴選范圍:
1.弄虛作假取得評審專家資格的;
2.因執業活動違法或違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行業懲戒、行政處理處罰、刑事處罰的;
3.評審工作顯失公平公正的;
4.存在應當回避情形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5.對外泄漏評審信息的;
6.私自接收評審材料的;
7.利用評審專家身份參與任何形式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培訓、講座等,或存在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8.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
9.因健康等其他客觀原因,不再適合擔任評審專家的。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7月起實施,《浙江省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浙財會〔201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