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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商業銀行日常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公司治理以及管理人員的規范經營和高效履職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城商行如何全面、客觀、公允地評價經營機構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已經成為城商行內部審計需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是目前銀保監會尚未針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人員制定具體的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指引,通用的法規和準則難以有效指導銀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是銀行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缺乏統一標準。
銀行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主要采用定性方式。定性評價存在的缺點:一是評價標準不明確,難以把握尺度;二是評價過程存在隨機性,審計人員自身理解的差異,會導致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三是無法實現橫向比較,審計質量過于粗放,難以讓審計對象信服。
部分銀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過于關注經營業績,輕視甚至忽視對內控有效性的評價,審計監督的重點缺乏平衡。商業銀行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其風險存在于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稍有不慎則可能出現“得不償失”的結果,因此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同時關注“效益”和“內控”兩方面。
一是部分管理人員任期跨度長,任期內存在調整分工的情況,對審計工作開展造成一定困難;二是管理人員通常急著趕赴下一個崗位就任,時間緊、任務重,往往難以抓住審計重點,或者為了趕進度而簡化審計程序,無形中增加審計風險。
針對以上現狀和存在的不足,本文嘗試探索一套相對科學和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1.全面評價原則。無論是對哪一種管理人員,在設計評價體系時,均需要全面覆蓋其職責內的全部事項,工作重點不同或存在特殊情形時,可通過調節子領域的權重進行調整。
2.突出重點原則。在確保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需兼顧不同審計對象的差異性。
3.可量化原則。本體系將通過一定規則,將部分定性結果轉化為定量結果,實現所有評價結果的可量化。
4.重大事項一票否決原則。任期內出現某些特定情況,將直接導致最終審計結果為“差”。
為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管理情況能夠得到全面評價,審計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1.經營指標完成情況。主要關注被審計機構在同類機構中的任務完成率排名。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得分為所有考察業務得分的加權平均值,一般情況下,各類業務的權重相等,如有特殊情形,可對權重進行微調。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得分P1=∑Pi×αi(i=1,2,3……)
2.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管理人員,根據其分管業務重點,設計相適應的內控評價表。實踐中內控五要素的權重分別為內控環境 10%,風險評估 5%,信息與溝通 10%,內控活動 70%,監督 5%。審計組對各子領域完成檢查確認以后,即得出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最后得分。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得分具體公式為:P2=∑Pi×βi(i=1,2,3……)
3.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以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情況。通過兩個方面同時進行:一是設計調查問卷,滿分為100分,發現有問題并且經核實后,每個問題按照嚴重程度扣取相應分數;二是抽查支行各類會議記錄本及重大事項工作程序,是否存在獨斷專行、職務侵占、一言堂等現象,同樣按照嚴重程度進行扣分。比如,嚴重問題每個扣10分,一般問題每個扣5分,輕微問題每個扣2分等,最終得出該方面的最終得分P3。
4.廉潔從業情況。該項的得分只有1和0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如紀檢部門出具意見為未發現存在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行為,則該項得分P4為1,反之為0。
5.案件防控情況。在管理人員任期內,如果其本人存在嚴重經濟違紀違法現象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紀律處罰、處分,或所在機構出現案件或重大責任事故且經認定與該管理人員有關,或管理人員個人涉及重大關聯交易且未依法進行披露等情況,該項得分P5為0分,否則為1分。
綜合以上各方面的評分,該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分結果為:
P=(P1×45%+P2×45%+P3×10%)×P4×P5
其中P1、P2、P3均為0至100之間的數值,P4和P5則為0或者1當中的一個數字。
1.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是對管理人員在其任期內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的最基本結論,進行“好”“較好”“一般”“差”等分類評價,其主要依據來自上一環節的評分P。
2.責任界定。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管理人員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并對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分為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3.“三個區分開來”。針對領導干部在履職中的無心之過、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審計評價應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
以某城商行X支行為例,管理人員甲某在該支行的任職期限為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職務為分管授信業務的副行長,經審計,其各方面的基本結論如下:
因甲某分管授信類業務,其主要經營指標包括對公存款日均余額、貸款投放計劃、不良清收計劃、EVA完成率、成本收入比,則甲某任期內的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得分如表所示。
(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按照不同客戶類型、貸款品種、貸款金額、擔保方式,采用分層抽樣法,抽取甲某任期末尚有余額的75筆授信業務作為審計樣本(此處假設甲某只分管授信業務),逐筆對各控制點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統計以及甲某任期內的內控執行情況得分如表所示。
(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問卷反饋中未發現甲某存在明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經濟政策的情況;也未發現甲某存在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的情況,因此該項為100分。
根據紀檢部門出具的廉政鑒定意見,未發現甲某在其任期內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也未收到任何有關疑似違紀的舉報信或舉報電話,因此該項得分為1。
通過收集內外部信息,發現X支行在2016年曾發生過柜員違規批量開卡操作,并因此收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但是甲某在2016年分管授信業務,對柜臺業務方面出現的案件不負有責任,因此該項得分為1。
綜上所述,甲某任X支行副行長期間(2015.4—2019.12)的經濟責任審計得分為P=(71.23×45%+93.73×45%+100×10%)×1×1=84.23分,評為“較好”等次。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銀行各級管理人員實現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斷地積累完善,才能促進銀行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為銀行的高質量發展和合規經營保駕護航。
文章摘自《中國內部審計》雜志2023年第2期
作者:何曄華
單位: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