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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
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指發行方,下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
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
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
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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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相關,
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
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
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
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
益(以應歸屬于該金融工具的金額為限);對于所分配的利
潤來源于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
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二)新舊銜接。
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
定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發生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
上述交易,涉及所得稅影響且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
企業應當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