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2008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正在進行中,檢查的重點內容仍是事務所執行新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的情況。作為一名檢查人員,筆者發現,不少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都沒有做到全面貫徹執行新準則,同時暴露出行業中審計準則“打折執行”的問題。
新準則尚未得到全面貫徹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受執業環境、執業基礎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全面實行與國際趨同的審計準則的條件還不夠成熟;二是由于注會行業的整體專業水準、執業能力及職業道德有待提高,注冊會計師不能很快做到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審計準則。鑒于此,在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管檢查中,不管是財政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還是注協的行業自律檢查,形成了按照審計準則一定“折扣”后的標準進行的潛規則,即沒有完全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去檢查和判斷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只要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準則的“折扣”不太過分,沒有明顯的偷工減料,一般不會追究其執行審計準則“打折”的問題;或者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不存在重大瑕疵,沒有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只要主要審計程序已經履行及主要審計證據已經獲取,一般不會對其進行處理和處罰。
此潛規則對注會行業的發展,究竟是有利還是有弊?乍一看,此舉似乎體現了“人性化”,在全面準確執行審計準則的條件還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準則進行檢查,將從一定程度上挫傷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準則的積極性。但是,如果監管檢查不嚴格以審計準則為標準,將不利于促進審計準則的全面推行和規范實施,不利于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提高,不利于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同時,從目前各地實際執行的檢查標準來看,審計準則的“折扣”程度往往由檢查組織者的主觀判斷來決定。這不僅影響到檢查工作的公正性、嚴謹性、規范性和嚴肅性,也容易產生權力尋租問題。這些問題都有待今后在監管檢查工作中予以改進和完善。
對此,筆者認為,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管檢查應以審計準則為唯一標準,不能因執行審計準則的現狀與審計準則本身的要求差異較大而降低執行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使檢查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使監管檢查保持應有的嚴謹性和規范性,達到監管檢查教育、幫助、促進和提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