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稱謂的淵源
總會計師、首席財務執行官和財務總監稱謂都是舶來品,前者進入我國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后兩者是在市場經濟時代。目前未上市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改制的上市公司一般設總會計師;具有國際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特別是IT行業的上市公司一般設首席財務執行官;民營企業和其他類型的上市公司一般設財務總監。
1.總會計師的淵源?!翱倳嫀煛钡奶岱ㄔ醋郧疤K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一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企業行政一把手負責的職位,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立總會計師崗位并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的最高財務負責人。后來《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都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等進行了相關規定。
2.首席財務執行官。“首席財務執行官”的稱謂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流行開來,是企業地位顯赫的高級管理職位,這個稱謂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國的財務執行官協會(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FEI協會目前已經擁有15000名會員,協會設立了會員標準、道德規范、交流機制等。是我們習慣上把總會計師和首席財務執行官都翻譯成“Chief Financial Officer”。
3.財務總監?!柏攧湛偙O”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的西方國家,當時西方國家國有企業的經營權給予了總經理,而國家作為所有者則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我國的“財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后。與西方國家相同,我國“財務總監”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綜合《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總會計師是根據企業主要行政領導提名,由政府或者企業自己任命,是企業的行政領導成員,代表管理者當局,與經營者利益完全一致,協助主要行政領導工作,并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在公司治理中,總會計師的定位在執行層,對行政領導負責,不屬于決策層,不對董事會負責。
2.首席財務執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首席財務執行官一般由首席執行官提名,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代表投資方對經營層進行監控。美國經過一系列管理層欺詐丑聞后,在2002年出臺的《薩班斯—奧克斯法案》明確把“首席財務執行官”提高到與“首席執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首席財務執行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并對董事會負責,進而對出資人或股東負責。
3.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從目前來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種財務總監的產生方式:(1)董事會委派模式,財務總監由董事會向管理當局委派,對董事會負責并接受董事會的質詢;(2)母公司委派模式,財務總監受企業集團董事會委派,代表出資人(股東)的利益行使監督權;(3)總經理委派模式,財務總監由總經理任命并直接對總經理負責,財務總監作為企業的內部員工由企業內部產生;(4)政府部門委派模式,政府部門直接委派財務總監,代表政府對派駐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財務總監隸屬于政府部門,對政府部門負責,受政府的直接領導,不屬于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向董事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在經濟和行為上有較強的獨立性。此外,在大陸法系下財務總監還有監事會委派模式,即財務總監由監事會向管理當局委派,對監事會負責并接受監事會質詢。
三、職責
1.總會計師職責。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犊倳嫀煑l例》對總會計師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描述,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集中在預算管理、成本管理、經濟活動分析、財務報告、財務制度和財務人員管理等方面。從總會計師的職責來看,對企業戰略、信息技術、管理會計等涉及較少,其職責類似于西方的主計長。
2.首席財務執行官職責。首席財務執行官對企業財務報告的質量和財務控制有委托責任,但是其職責不局限于財務籌劃和會計核算方面,首席財務執行官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參與制訂和實施企業戰略、向決策層提供決策信息支持、參與決策、促使股東財富最大化等方面。
3.財務總監職責。財務總監主要承擔內部受托責任,保護所有者的利益,監督總經理及經營管理層,避免內部人控制,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財務總監在職責上還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內部審計師職責中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
四、權限
1.總會計師的權限。總會計師的權限主要在經濟核算、財務會計、成本管理的管理,財務收支審批、預決算、重大業務計劃、重大經濟合同、重大經濟協議等的簽署,財經法規的維護、會計人員、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考核、任免等方面。在實際工作中,總會計師往往排名在領導班子的最末位,很難成為黨組成員,這就使得其實際權限大打折扣,若企業配備的是副總會計師,其權限就更難保證了。
2.首席財務執行官的權限。首席財務執行官同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同為董事會中不可或缺的三個內部人,首席財務執行官的權限主要由其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層中發揮的作用決定,首席財務執行官管轄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主計長(Controller)和司庫(Treasurer),首席財務執行官往往還是很多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首席信息官在不同企業的職責有些差異,但是運用信息技術實施和交付業務解決方案,挖掘企業的最大潛力并創造價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其基本職責;主計長的職責主要是對外會計報告;司庫的職責主要是資金運動的管理。近年來,首席財務執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經由財務工作,轉向了財務、商業和戰略計劃方面兼顧。美國的《薩班斯—奧克斯法案》明確了首席財務執行官要分別向首席執行官和審計委員會匯報工作,其實這等于擴大了首席財務執行官在監督方面的權限。
3.財務總監的權限。財務總監的權限包涵了主計長、司庫和部分內部審計工作中關于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的部分權限,財務總監作為產權代表派駐企業,賦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財務總監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執行結果向總經理反饋,并向公司的監督機構和出資人報告,監督企業的資產運作和財務活動,解決企業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乏力或無效的問題,切實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的經營權侵犯資產所有權。
五、本質
1.總會計師的本質。總會計師職位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行政制度的安排,但是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提高總會計師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將法律法規賦予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落到實處,加強總會計師行業建設,促進總會計師參與企業的經營全過程,并且更多地參與企業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等方面是我國總會計師下一步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
2.首席財務執行官的本質。首席財務執行官本質是代表出資人(股東和董事會)對經營層進行監控,對企業外部資本實施控制,對企業戰略等進行管理。
3.財務總監的本質。從本質上看,財務總監制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產物,其內在機理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論來加以解釋。財務總監制度屬于財務監督范疇,財務總監代表著所有者利益,從產權角度去行使權力,是一種來自于產權約束的監督。
來源:《國有資產管理》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