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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進一步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省財政廳修訂印發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瓊財資規〔2022〕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依據
2021年2月1日,國務院頒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條例》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與機制,圍繞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預算管理、基礎管理和報告制度,強化人大監督與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同監管。4月份,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組織推進《條例》的組織實施工作,并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條例》清理管理制度,完善制度體系。
為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省財政廳對已實施兩年的《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資規〔2019〕8號)進行了修改,并在省直部門單位間廣泛征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49條,均已吸收完善至相應條款。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依據《條例》進一步規范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監督等管理,屬于財政業務管理辦法,共10章,60條,分為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收益管理、資產評估、資產基礎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核心內容包括:
(一)界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范圍。《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辦法》界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依照《條例》的規定,但不包含黨政機關的房產地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等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一監管的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及涉密資產,這些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另行制定。
(二)明確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省財政廳負責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并承擔主體責任。
(三)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一是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必須以單位履行職能、保障事業發展和提供公務服務為基礎,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二是要求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必須嚴格執行配置標準,沒有配置標準的,要按照厲行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從嚴控制數量和價格。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三是明確調劑作為優先配置方式,未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的辦公設備、家具原則上不得購置。四是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根據相應職責有權進行調劑。
(四)進一步下放管理權限。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資產到配置、使用、處置的權限由《舊辦法》統一由省財政廳審批調整至《新辦法》的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與其他資產統一審批權限。同時明確已達規定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規定自行審批,處置結果應每半年向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備案,壓實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