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杭州市財政局綜合處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公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同年7月,財政部又了發布《關于認真貫徹實施財政部令第35號第36號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2006]34號),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辦法》的規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努力將《辦法》各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促進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同時,省財政廳、市政府也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要求。根據以上要求,杭州市立即制定了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辦法,并于2006年12月出臺了《杭州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日前,《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杭州事業辦法》)也已經過市政府的審核通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綜觀《杭州事業辦法》,相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杭州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諸多方面有所不同,筆者就主要的區別及需注意的若干問題作一些說明。
一、關于資產調劑問題
財政部辦法規定,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實際操作中,由于事業單位財政經費補助形式有多種,如果部門內資產調劑完全由主管部門決定容易產生管理上的漏洞,例如主管部門將下屬全額單位的資產劃撥至其他財政經費補助形式的單位,而該全額單位可以再申請財政撥款購置相關設備。因此,《杭州事業辦法》規定,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內同一財政經費補助形式的單位間進行調劑,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不同財政經費補助形式單位間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關于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和“規定限額”
財政部將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分為“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用其他資金”三種,對于不同資金來源采取不同的審批方式。同時,對資產配置審批提出“規定限額”概念,“規定限額”以上需要審批,而規定限額以下不必審批。
鑒于我市已經廣泛采用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包括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統一編制部門綜合預算的實際,《杭州事業辦法》中對資金來源不加以區分,也不設置“規定限額”,考慮到部門預算實施中的遺漏單位及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參照問題,規定“未實行部門預算的事業單位應當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審批,并附送相關資料”也列入資產配置中。具體表述為:
事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1.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2.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核;
3.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材料,作為市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未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審批,并附送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獲得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撥給的項目經費后,應當列入部門預算。
三、關于資產配置的審批步驟
財政部《辦法》規定,資產配置的審批實行“兩步法”,即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財政部門先完成資產購置計劃的審批;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根據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進行資產購置資金預算的審批。
按照目前我市的實際和征求單位意見,普遍反映“兩步”審批法比較繁瑣。一是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反映申報資產計劃要審批一次,申報預算需要再審批一次,程序上不夠方便;二是財政各支出處室認為按照目前的管理體制,資產購置審批與部門預算審批是分不開的,工作落實到一個處室,事實上都由相同的人完成,沒有必要分為兩步來做。此外,存在資產計劃審批通過,但落實資金困難,反之,單位急需購置的資產,也很難不予批準的矛盾,使得資產購置計劃審批容易流于形式。
因此,從長遠來看,雖然資產計劃審批有利于強化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有效結合,但是按照目前的現狀,采用資產和資金結合的一步審批法比較可行,即資產購置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作為市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的規定
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符合一定條件可以進行對外投資等經營活動,但是,對具體應符合哪些條件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我們也發現部分單位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積極性較高,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考慮到上述情況,《杭州事業辦法》中對事業單位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規定如下:“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必須在維持單位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科學、謹慎決策,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另外,考慮到學校、醫院等公益性資產的特點,結合《物權法》,規定了“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為保證人,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性設施不得抵押”。
五、關于資產使用取得收入的處理
財政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有利于規范津、補貼發放等方面考慮,對關于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該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類型較多,財政經費補助形式也不盡相同,如果搞一刀切容易挫傷部分單位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實現國有資產效益最大化。因此,《杭州事業辦法》對于事業單位的這部分收入根據單位的財政經費補助形式進行了差別對待,具體表述為:
“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上述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上述收入未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未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上述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此規定,能在當前一段時期內給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一定的積極性,同時對今后加強管理預留了空間。
六、關于資產處置審批額度
財政部《辦法》對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在第二十六條表述為:“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杭州事業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資產的核銷,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金額巨大的資產核銷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貨幣性資產損失需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單位價值1萬元及以下資產的核銷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采用這一標準的主要考慮,一是由于房屋建筑物、土地、貨幣性資產的特殊性,規定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均應由財政部門審批。二是隨著辦公家具、電子設備的降價,大多數資產的單價不足1萬元。設定單位價值1萬元的限額,既有利于調動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管理的積極性,又有利于財政部門抓住工作重點。三是統一采用一個單價標準,不再采用每批次總價標準,便于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的識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七、關于報廢資產統一處置的規定
財政部《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報廢資產處置是征求意見中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從反饋的意見建議來看,絕大多數主管部門認為,單位一次處置的資產量很少,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很難,因此,普遍要求由財政部門統一確定報廢資產處置的單位,將這些報廢資產交由該單位統一處置。報廢資產統一處置是資產處置規范發展的趨勢,但是目前具體的處置操作辦法尚未出臺;因此,在《杭州事業辦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到某一單位,而表述為“應當通過杭州市產權交易平臺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方式統一公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