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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資〔2021〕12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1年9月28日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
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738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中央各部門、
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
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
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部門)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
業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
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
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
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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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
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
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
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
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權限和要求
第七條 財政部、各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者備案。
財政部批復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文件,
應當同步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八條 各部門機關本級和機關服務中心的國有資產處置,
分別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
辦公廳歸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黨政機關辦
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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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各部門及中央
管理企業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各部
門機關本級和機關服務中心除外)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
(賬面原值,下同)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國有資產,
應當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審核通過后
由各部門報財政部審批;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1500萬元以
下的國有資產,由各部門自行審批。
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根據實際及時
處置國有資產,一個月度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
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
第十條 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處置,由各部門審批。
其中,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高等院校自
主處置,并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
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
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各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涉及
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各部門
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價
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
各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中央軍工集團及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屬科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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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其中影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維修保
障能力等的,應當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審核程
序后,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
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
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
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各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
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批復文件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
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
符和賬賬相符。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
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
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
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
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
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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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六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
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轉
國有資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中央
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照
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中央無償劃轉給地方的,
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
續;由地方無償劃轉給中央的,由劃出方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
的處置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
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
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
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
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下同),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見附件1);
(二)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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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產的,
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十八條 對外捐贈是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
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
贈資產。
第十九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
贈申請表》;
(二)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
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
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
者相關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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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
予以確認。
第三節 轉讓
第二十一條 轉讓是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
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
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進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以財政部、
各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
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
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二十三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
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見
附件 2);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
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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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
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
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資產置換,應當以財政部、各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
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當提
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雙方單位內部決策文件,雙方資產價值憑
證及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
表》;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
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報廢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
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
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
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
應當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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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
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
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四)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
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
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
期限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節 損失核銷
第二十八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
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
置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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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
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
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
部核批文件;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
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
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擔保(抵押)
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
產權證明,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
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
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
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處置收入
第三十一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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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
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
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
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
中央國庫。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財政部有關規
定上繳中央國庫。
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
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納入單位預算,統一
核算、統一管理。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
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
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
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
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
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
管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
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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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利用科技
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
核算,統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
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
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投資收益納入單位
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四)統籌利用貨幣資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
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
(三)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可以依據職責和財政部授權對所在地中
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
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各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
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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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
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
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
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以
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
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
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境外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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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
授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并制定具
體辦法。
第四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
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
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
法為準?!吨醒爰壥聵I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
〔2008〕495號)予以廢止。
附:1.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
表
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