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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印發《事業單位 財務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 月 13 日。
《修訂征求意見稿》共 12 章 72 條。 與原規定相比,新增 7條,刪除 3條,合并 1 條,有 40 條在原條款基礎上進行了修 改。主要修訂內容包括7個方面。
一是增加會計核算依據,加強與新的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銜接。
二是根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 革方案和《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關于事業單位開展成本核算的規定,增加 事業單位實行成本核算的相關要求。 三是刪除“事業基金 ”表述。新政府 會計制度取消“事業基金”這一科目,與之 銜接,刪除關于事業基金的表述,并規定 非財政撥款結余剩余部分仍可“用于彌補 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
四是取消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 金”。 新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以后,事 業單位在制度轉換時補提了以前年度的 固定資產折舊,并從2019年 1 月 1 日起開 始按月計提折舊,不需再提取修購基金。 因此,刪除了有關修購基金的內容。
五是強化專用基金的管理。明確事 業單位應當加強專用基金的預算管理,按 照實際需要提取,保持合理規模。對專用 基金余額較多的,要求降低提取比例或者 暫停提取;對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 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六是體現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改革成 果,新增財務報告、決算報告的定義及構 成等條款,明確財務報告、決算報告應包 括的內容。
七是明確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 規則適用問題。在 67條中規定“ 參照公 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 由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