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下發通知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財政部撥付金融類企業的資金應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通知全文如下:
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財政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通知
財辦庫[2008]106號
有關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財政撥付中央企業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6]8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政府性基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撥付金融類企業的資金應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財政部撥付有關金融企業的一般預算內資金和政府性基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具體操作由財政部根據有關企業申請,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基本存款賬戶。
二、中央企業根據批復的預算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其中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編制,每年12月1日前編報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5月1日前編報當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根據項目進度按季分月編報,暫由相關部門司代編。
三、中央企業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報財政部(國庫司)。申請書中的收款人為申請企業的全稱,賬戶為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財政部(國庫司)審核無誤后,通知代理銀行將資金直接支付到企業。
四、企業根據財政部零余額賬戶代理銀行提供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核算使用的會計科目不變。
五、改革實施后,企業申請一般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撥款,應重新辦理財政直接預留印鑒手續,并統一使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的有關憑證和報表格式。
六、所得稅退稅等收入退庫資金和預算外支出暫按原渠道支付,并仍使用現行的用款計劃表和請款申請書。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的具體時間及支付方式等事項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