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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起施行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 產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是我國行 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 法規。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 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治 化、規范化、科學化,對于構建安全規范、 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 產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產治理水平和 治理能力起到積極作用。
推進管理法治化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我國國有資
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 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
數據顯示 ,截至 2019 年年末 ,全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約 37.7 萬億 元,主要包括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資產, 中央、地方資產,以及公路、航道、文物藏 品、公共租賃住房等資產。
面對如此巨大而又分布廣泛的行 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需要有統一權威的 管理法律法規、協調高效的管理體制、 嚴肅有力的監督問責機制,才能保障國 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以及配置使用的效 率效能。
近年來,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管理制度體系持續完善,建立健全了以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
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統領,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 相關辦法相配套,具體管理規程為補充 的管理制度體系。2019年,財政部研究 起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條例,對《事業 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 并及時出臺實施。
“如今,《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國行 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提供了法 規依據,提高了管理規范層級,這將推動 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在法 治化的軌道上運作,促進管理體制更加 協調、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程序更加嚴 密、監督更加有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 院經濟法教研室主任、中國法學會財稅 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大旗在接受《中國
會計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國資管理與資
本運營研究中心副主任譚靜表示,《條
例》的頒布實施開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
產管理法治化的新征程,是全面貫徹黨
中央關于國有資產管理與治理決策部署
的重要體現。
最大化最優化實現人民公共福利
《條例》共 8 章 61 條 ,主要包括 5 個
方面,一是明確資產范圍,二是明確管理
體制和部門職責,三是明確資產配置、使
用和處置,四是明確預算管理和基礎管
理,五是明確資產報告和監督制度。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對記 者說,在規范效力上,《條例》是行政法規, 法律層級相較以往更高。在具體內容上,就 資產范圍的界定、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的劃 定等結合改革實踐進一步優化。在資產配 置、使用和處置上,體現政府“過緊日子”的 要求。例如,要求配置資產應當優先通過調 劑方式,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等; 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和基礎管理制度;新增 資產報告制度,構建全面監督體系。
朱大旗表示,《條例》按照健全各類國有 資產管理的要求,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管理的對象范圍、管理體制、管理原則,系統 規定了資產配置、使用、共享、處置等方面管 理的基本規則和程序要求,其頒布必將有利 于促進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全面、順暢、規范、高效、有序地開展,進而大 幅提高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效 率和水平,更好地提供公共行政服務和發展 社會公共事業,最大化最優化實現人民群眾 的公共福利。“這在我國財政收入增收趨緩、 而經濟社會環境又要求政府更加積極有為 的今天尤為必要。”他說。
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是行政 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原則,《條例》 專設一章對資產的預算管理作了規定。
尹飛介紹說,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 例有關規定,《條例》對預算管理進行專門 規定。
一是就預算編制和執行明確要求購 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 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 算配置資產。
二是就收入管理明確要求行政單位 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 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 規定管理。
三是就決算管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 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 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四是就績效管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 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五是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 設公共基礎設施,要求其依法落實資金來 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 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譚靜表示,《條例》強調資產管理與預算 管理相結合,充分體現財政對資金資產的統 籌配置,對于更好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 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深遠意義。
“《條例》特別明確資產配置要講求 績效。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 應當與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相銜接,以切實提 高國有資金資產的統籌配置效率。”她說。
更加安全規范、高效透明
安全規范、高效透明是行政事業性國 有資產管理一直秉持的基本原則,《條例》
再次明確這一要求。
譚靜表示,隨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全生命周期”的建章立制和強化基礎管 理、財政部代表國務院牽頭編報行政事業 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等各項改 革的推進,提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 的安全、規范、高效、透明。
《條例》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 工作作出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國務院向全 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 資產管理情況,二是細化資產管理情況報 告的內容,三是完善報告程序。
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方面,也 作了專章規定:一是人大監督,二是政府 層級監督,三是財政和審計監督,四是行 業監督,五是社會監督。
朱大旗說:“這些規定,與既往規定最大 的不同,在于其不僅完善行政體系內部國有 資產的管理監督內容,而且增加同級人大及 其常委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 會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向社會公開等新 內容,從而建立健全縱橫交織、立體化的行 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體制。這對于 實現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治理的多方面主 體參與,完善國有資產治理體系、提高治理 能力,提供了切實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應當以《條例》實施為契機, 不斷健全政府管理、人大監督、國家審計 相互分工協同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治 理體系,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 不斷創新并優化管理手段,加快建立健全 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全面提升管理效率。”譚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