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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德榮
新的收入準則將勞務收入分為按履約進度確定收入、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的收入兩種情形。對于后者,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呢?
一、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
二、稅務處理
增值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確定收入。企業所得稅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確定收入實現。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培訓一批學員,培訓期6個月,2020年1月1日開學。協議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訓費含稅總額6萬元,分三次等額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第二次在2020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
2020年1月1日,乙公司預付第一次培訓費2萬元。同年2月28日,甲公司發生培訓成本1.5萬元(假定均為培訓人員薪酬)。同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因此,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1.5萬元確認為收入。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預付的培訓費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預收賬款20000
(2)2020年2月28日實際發生培訓支出
借:勞務成本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5000
(3)2020年2月28日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
借:預收賬款 1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4150.9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49.06[15000÷(1+6%)×6%]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0
貸:勞務成本 15000
稅務處理: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的培訓,共應確認提供勞務收入6萬元,不含稅金額56603.77元[60000÷(1+6%)],公司已經確認14150.94元,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稅額42452.83元(56603.77-14150.94)。經過履行相應催款手續后,不能收回者,按有關規定作貨幣資產損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