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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增值稅加計抵減需要厘清五個關鍵問題

 加計抵減,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加計比例為10%或15%。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因此,年初納稅人需要重新確認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如何把握?本文通過案例,對其中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回復。

哪些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優惠?

2019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明確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為進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務業發展,2019年9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明確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將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的加計抵減比例由10%提高至15%。

3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87號公告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判定生活服務的主要標準是什么?

那么,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具體怎么判斷?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務,是否屬于生活服務范疇?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各類培訓講座,是否屬于生活服務范疇?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明確,生活服務是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具體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實務中,企業提供生活服務的形式多樣。企業應從其主營業務出發,對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判斷其提供服務是否為生活服務范疇。首先,企業應從整體上判斷是否屬于生活服務范疇,具體來說,生活服務須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其次,確定子范圍,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明確子范圍。最后,由于經營范圍判定屬于主觀判斷行為,不同納稅人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議有需求的納稅人,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就其判定情況進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需要提醒的是,物業管理服務、安保服務和酒店服務,均不屬于生活服務范疇,無法適用加計抵減15%的政策。具體來說,物業管理服務和安保服務,為“現代服務業”下“商務輔助服務”類目,酒店服務企業提供的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項下的“會議展覽服務”類目,如果相關主體涉及上述三種服務,且銷售額滿足比例要求,那么,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0%的政策。

如何根據設立時間判定銷售額?

準確判定銷售額,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關鍵。需要說明的是,銷售額歸集時點因企業設立時間而異。

對于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而言,需要關注2019年3月31日這一時間點。如果企業的設立時間在39號公告實施之前,即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那么,計算銷售額的時間段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納稅人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進行計算。企業的設立時間在39號公告實施之后,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進行計算。

對于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需要關注2019年9月30日這一時間點。如果企業的設立時間在87號公告實施之前,即納稅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那么,計算銷售額的時間段為: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納稅人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進行計算。企業的設立時間在87號公告實施之后,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B家政公司設立于2020年5月,但是5月~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元,自8月開始產生銷售額,那么,B公司應根據2020年8月~10月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判定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計算銷售額占比時,分子和分母如何確定?

銷售額占比達50%以上,是相關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必要條件。銷售額占比,是規定服務(四項服務或生活服務)銷售額與銷售總額的比。實務中,部分納稅人無法準確歸集銷售額,在分子和分母的確定上存在疑問。例如,銷售額占比達到50%,是按照四項服務的合計數計算嗎?銷售額總額中,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在確定分子時,如果是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其分子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如果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在確定分母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企業的銷售總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和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納稅人關心的免稅銷售額,屬于銷售總額的范圍,應綜合計算于銷售總額內。

舉例來說,C公司為一家大型綜合酒店,兼營住宿餐飲、貨物銷售及會議展覽服務。2020年12月,C酒店發生住宿服務銷售額500萬元;餐飲服務選擇享受免稅政策優惠,其銷售額為200萬元;貨物銷售額150萬元;會議展覽服務銷售額100萬元。那么,C公司的銷售總額為:500+200+150+100=950(萬元);其四項服務銷售總額為:500+200+100=800(萬元),銷售額占比為:800÷950=84.21%,大于50%,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0%的政策。又由于C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銷售額為500萬元,餐飲服務免稅銷售額為200萬元,計算可知,其生活服務銷售總額為:500+200=700(萬元),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為:700÷950=73.68%,大于50%,也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的政策。對比之下,C酒店可以選擇優惠力度更大的15%的加計抵減政策。

如何計算加計抵減額?

在準確判定銷售額標準后,納稅人需要根據進項稅額的變化,準確計算加計抵減額。

根據現行政策,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或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具體的計算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舉例來說,D企業為一家郵政公司,2021年2月,計提的進項稅額為2萬元,當月需要對前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1萬元。假設上期期末加計抵減余額為0元,則2月計提加計抵減額為20000×10%=2000(元),2月調減加計抵減額為10000×10%=1000(元),2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0+2000-1000=1000(元)。因此,2月,D企業可以抵減的加計抵減額為1000元。

原文標題:《山東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統計數據顯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咨詢量明顯增多》

供稿: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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