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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越來越多企業應用財政部發布的新收入準則,本文以案例和問答形式闡明新收入準則相關會計處理。
案例
食品銷售公司所給予客戶的數量折扣如何影響收入確認金額?
某食品銷售公司與甲客戶簽訂一年期的食品采購合同框架。雙方于框架合同中約定,在一年合同期內,客戶的采購價格會隨著采購量進行調整。具體條款如下:
例如,若客戶當年的采購量僅為40萬件,商品單價為每件10元;而若客戶當年的采購量達到400萬件,其所有采購商品的單價將均調整至每件8.5元。
第一季度,甲客戶的商品采購量為80萬件,并支付采購價款800萬元(80萬件*10元/件)。第一季度末,銷售公司基于過往期間與客戶合作,預測其全年采購量很可能達約250萬件。
第二季度,甲客戶再采購90萬件。由于已累計達到170萬件,故甲客戶按照每件9元支付貨款,共支付730萬元(170萬件*9元/件-800萬)。此時,銷售公司更新預測,預計甲公司全年采購量將很可能達約350萬件。
銷售公司每季度末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確認第一季度與第二季度的營業收入(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會計處理相關考慮事項
新收入準則下,上述數量折扣是否屬于可變對價?可變對價通常需要如何考慮?
新收入準則下,可變對價的范圍較為廣泛,例如價格折讓、返利、退款、業績獎金、保價賠款等均屬于可變對價,本案例中的數量折扣也屬于可變對價一種。企業在估計可變對價時,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同時也需要考慮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在本案例中,銷售公司在編制一季度季報時,是否可將已收取的800萬元直接確認為第一季度營業收入?
甲公司雖然第一季度按照每件10元的單價采購了80萬件商品,但是銷售公司根據以往經驗估計甲公司全年采購量約為250萬件,故預計最終銷售單價會調整至每件9元,所以銷售公司應當按照每件9元的單價確認收入,即考慮滿足在不確定性消除之后(即甲公司全年采購量確定之后),累計己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要求,因此,銷售公司在第一季度確認的收入金額應為720萬元(80萬件*9元/件)。
在本案例中,銷售公司在編制二季度季報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于第二季度確認730萬元的營業收入是否合理?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企業應當于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可變對價金額(包括重新評估對可變對價的估計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實反映報告期末存在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情況變化。
根據準則的要求,銷售公司于第二季度應重新考慮甲公司的全年采購量,因預測其全年采購量將達到350萬件,故其產品銷售價格最終將會調整至每件8.5元,才能滿足準則中極可能不會導致累計已確認收入發生重大轉回的要求。因此,銷售公司需將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累計已經發生的銷售數量調整為按每件8.5元確認收入。
在此基礎上,銷售公司按照最新估算累計至第二季度末公司應確認的收入,并扣除第一季度已確認的收入金額(即將已發生交易的對價變動調整在第二季度當期),故第二季度銷售公司應確認的收入金額為725萬元(170萬件*8.5元/件-720萬)。
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速遞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十六條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年修訂)
企業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金額之后,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限制條件,即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與可變對價相關的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金額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傘,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轉回金額的比重。其中,“極可能”是一個比較高的門檻,其發生的概率應遠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過50%)”,但不要求達到“基本確定(即,可能性超過95%)”,其目的是避免因為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發生導致之前已經確認的收入發生轉回;在評估收入轉回金額的比重時,應同時考慮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對價和可變對價,也就是說,企業應當評估可能發生的收入回金額相對于合同總對價(包括固定對價和可變對價)而言的比重。企業應當將滿足上述限制條件的可變對價的金額,計入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