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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雙方根據價值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并由雙方法定代表 人簽訂正式并購合同,明確雙方在并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并購合同是整個并購進行的基礎,它是并購雙方就所有的并購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體現,也是實際并購操作的準則和將來爭議解決的根據。并購合同應該用最直接、專業 和沒有歧義的語言制作,以減少今后的糾紛。并購合同通常包括首部、主文和附件三 部分。
1.首部。
合同首部主要寫明合同當事人的各種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 人姓名、職務、國籍等。
2.主文。
主文包括如下條款:
(1) 先決條件條款爲
先決條件是指只有當這些條件成立后,并購合同才能生效的特定條件。先決條件條 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① 并購所需要的所有行政審批。包括產業進入審批、反壟斷審批、國有資產管理部 門同意轉讓的審批和其他行政審批。
② 并購雙方股東(大)會對并購的同意。
③ 買方融資過程中需要的各種審批。
④ 所有必要的稅務許可。
⑤ 第三方許可。如目標企業的債權人、合作人、供應商、特許權許可方等。
在所有先決條件的條款都完備以后.資產或股權轉讓和對價支付的行為才能夠進行。
(2) 陳述和保證條款。
陳述和保證條款的基本模式就是目標企業或者并購企業保證自己不會就合同他方關 心的問題進行虛假陳述,如果出現虛假陳述,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該條款的目的是 避免并購雙方顧及不到的風險。陳述和保證條款主要包括那些一方知悉而對方不易核實 的事實陳述*如合同當事人是否有簽約權,以及簽約是否會導致該方違反其他合同或者 相關法律,該方是否有其他債務等。此外,還需要注意陳述和保證這些事實是針對簽約 日作出的,還是針對生效日或者其他特定日期作出的。
(3) 介紹轉讓的資產和股權的條款。
該條款主要是說明并購交易的標的。如果是國有資產,則要詳細說明資產的組成、 數量、坐落位置、使用年限等,如果是國有股權,則要詳細說明股權的基本情況。
(4) 保密條款。
在陳述和保證條款部分,并購雙方已經就各自關心的重要問題做了如實陳述,實際 上已經涉及各自的許多商業秘密。為了防止這些商業秘密的泄露,并購雙方在并購合同 中要設置保密條款,要求各自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a
(5) 風險分擔條款學
在陳述與保證條款部分,并購雙方都就自己關心的問題要求對方進行了陳述并保證 陳述的真實性。但是,有些問題是并購雙方都無法預測的o所以,在陳述與保證條款部 分,并購雙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為陳述和保證的前提條件。并購企業最擔心目標 企業的或有債務。雖然已經進行了盡職調査,目標企業也進行了陳述與保證,但是有些 債務事實上連目標企業自己都不知道。對這種風險的分擔,是并購企業關注的重點。因 此,并購企業一般要求訂立"或有債務在交割時由目標企業自行負擔”的條款,以及 “交割后發現的或有債務如目標企業未曾如實陳述,無論是否為故意過失,均由目標企業 負擔”的條款。當然,風險分擔的范圍、方式和程度往往取決于并購價款。在高價前提
下,并購企業往往要求目標企業承擔較重的風險責任;反之,在低價情況下,并購企業 則會同意目標企業分擔較小的風險責任。
(6)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 成的,也可以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突發疫情等,后者如戰爭、 政府禁令、罷工、暴亂等。不可抗力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體 內容;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 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 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釆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 在當事人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7) 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債權債務處理條款一般會規定一個基準日,作為目標企業債權債務承擔的分界線。 同時,為了防止目標企業的或有債務,并購企業會要求目標企業在陳述和保證條款中保 證目標企業除債權債務清單中列明的負債之外再無其他負債。
(8) 職工安置條款。
職工安置條款關系到目標企業的切身利益,相關法規對該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并 購企業和目標企業在職工安置條款的設置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 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② 職工安置條款的內容一定要經目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③ 仔細研究地方政府的不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省區市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職 工安置問題往往都有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有的合法,有的則是和中央法律政策相違背 的。此外,這些規定中的職工安置方式和費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設置職工安置條 款時,有必要對地方政府有關職工安置的規定和政策進行仔細研究,以便正確評估目標 企業在職工安置中所要支付的款項和承擔的風險。
(9) 經營管理條款。
該條款主要是規定并購后成立或保留的企業的經營管理問題,如經營戰略的規劃、 高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等。
(10) 索賠條款和提存條款。
索賠條款主要是規定并購一方違約后的賠償責任。提存條款主要是并購企業為了配 合索賠條款設置的。如果目標企業違約,并購企業就會要求目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為 防止出現目標企業無法賠償的情況,并購企業就通過提存條款,將并購價款存放于雙方 信任的第三方,或者是放在律師事務所,或者是放在會計師事務所,以供索賠之用。
(11) 過渡期安排條款。
在并購協議簽訂至協議履行交割前,并購雙方尤其是目標企業須維持目標企業的現 狀,不得修改章程和分派股利及紅利,不得將擬出售資產或股份再行出售、轉移或設定 擔保。維持現狀條款主要是為了減少并購企業的并購風險。
312 高級會計實務
(12) 價格條款。
主要規定擬并購的資產或股權的價格和評估依據。
(13) 支付期限條款和股權或資產移轉條款。
一般來說,并購合同會在規定并購企業的對價支付期限的同時,設置股權或資產移 轉條款。并購雙方可以約定股權或資產一次性移轉,也可以約定分批移轉,還可以約定 辦理股權或資產移轉的手續由誰負責以及程序怎么設置等問題。在股權或資產移轉條款 中,特別要確定標的移轉日和變更登記日,以便做好移轉程序的上下銜接工作,同時也 便于并購雙方控制風險。
(14) 支付方式條款。
支付方式一般是現金、股權或者現金和股權等多種支付手段的綜合運用。
(15) 合同終止條款。
并購程序非常復雜,牽涉的事務非常煩瑣。事實上,并購雙方很難完美無缺地履行 合同。為了防止并購雙方以任何微小的履約瑕疵隨意終止合同,并購合同中應專門設置 合同終止條款,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并購雙方可以終止合同。
(16) 法律適用條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糾紛發生后適用的法律。
(17) 定義條款。
定義條款的目的是便于并購雙方理解和執行該合同,減少對合同理解的歧義和偏差。
(18) 爭議解決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主要是說明并購雙方發生爭議應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一般來說,爭 議解決的方式是友好協商、第三方調解、仲裁和訴訟。
3-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政府批準文件、 財產清單、職工安置方案、會議紀要、談判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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